来源: 最后更新:24-06-11 12:12:42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2023年度第十二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洛政通〔2024〕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之规定,省政府于2023年12月19日印发《关于洛阳市2023年度第十二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23〕1670号),同意我市征收李村镇等2个镇偏桥社区等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17.8648公顷,其中农用地16.5315公顷(耕地13.6582公顷、林地2.4869公顷、其他农用地0.3864公顷)、建设用地1.3333公顷。以上共计17.8648公顷,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的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征地范围:征收李村镇偏桥社区集体土地13.3771公顷,其中农用地12.0438公顷(其中耕地9.1997公顷、林地2.4869公顷、其他农用地0.3572公顷)、建设用地1.3333公顷;寇店镇常村集体土地4.4877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4.4585公顷、其他农用地0.0292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西至汉魏大道、南至用地界、北至司马光路,土地征收后拟作为工业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土〔2023〕28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按照行政管辖范围到伊滨区征迁安置服务中心(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联系电话:63088301)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其他事项
1.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2.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擅自建设建(构)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否则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3. 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由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协调。征地拆迁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4. 凡征收土地涉及的社区及其居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补偿标准有异议,可以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3日
来源:洛阳市人民政府,网址:https://www.ly.gov.cn/html/1//2/10/29/13/78/740/109917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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