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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宁晋县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通告

来源: 最后更新:24-05-15 12:19:01

导读:在宁晋县全县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不得燃放、制造、销售、运输、邮寄、储存所有种类的烟花爆竹。

  宁晋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改善我县城市空气质量,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就宁晋县禁止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烟花爆竹“五禁”)通告如下:

  一、禁止区域:全县行政区域内。

  二、在宁晋县全县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不得燃放、制造、销售、运输、邮寄、储存所有种类的烟花爆竹。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宁北街道办事处、宁西筹备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烟花爆竹“五禁”的责任主体,各村(居、社区)委员会以及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烟花爆竹“五禁”的宣传、教育、巡查管控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对烟花爆竹“五禁”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县应急管理局是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宁晋分局、县供销联社等部门为烟花爆竹管控的协同监管职能部门。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协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四、违规处罚:凡违反规定私自组织燃放活动的责任单位和组织者,公安部门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个人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和有关乡镇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监督举报电话:

  宁晋县公安局:110

  宁晋县应急管理局:5809159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宁晋县分局:12369

  宁晋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12319

  六、施行日期: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通告规定内容不符的,以本通告规定的内容为准。

  宁晋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6日

标签: 烟花爆竹  宁晋县  通告  邢台市  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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