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5-13 11:21:34
(一)救助原则。
1、坚持自愿受助的原则。实施救助必须由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明确提出要求,本人不愿求助或拒绝接受救助的,救助管理部门不得强行实施救助。
2、坚持无偿救助的原则。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对受助人员实行无偿救助。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救助费用,也不得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3、坚持政府、社会、家庭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在政府依法救助的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或兴办公益性事业,支持救助管理工作。家庭及其成员要依法履行赡养、抚养义务。各级要依法引导、鼓励、督促社会和家庭履行责任。
4、坚持分类施救的原则。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直接救助,对精神病人、危重病人及时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可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最低生活保障。
(二)救助对象。
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的对象是指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内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对象限定在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范围内。
对偶遇失窃、务工不着或遭受家庭暴力而无处食宿等发生临时性困难、自愿到救助站申请救助的人员,救助站可以在弄清情况、查明身份、履行必要手续的前提下给予适当救助。
下列人员不属于各级救助管理机构的救助对象:
自杀、醉酒、交通肇事以及因治安案件致伤人员;拒绝或不如实提供情况的人员(因年老、年幼、智障等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入站时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人员;体表有明显伤痕并拒绝说明情况的人员;跑站、要站、恶意骗取救助的人员。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救助站将依法终止救助:
救助期间经查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遵守救助规章制度、无理取闹、破坏救助设施、扰乱救助工作秩序的;救助服务期满,无正当理由拒绝离站的。
(三)救助机构和救助范围。
建立完善上下联动、覆盖城乡的四级救助管理服务体系。市设立救助管理站并加挂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中心牌子;县(市、区)按有关规定建立救助管理站或依托社会福利机构设立救助管理站;乡(镇、街道)依托社会福利机构或乡镇敬老院设立救助点;村(社区)设立救助联络员负责救助工作。各地还应在火车站、汽车站等公共场所设立临时救助亭,在主要街道设立救助引导牌,以方便流浪乞讨人员寻求救助。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救助职能,并明确乡(镇、街道)及村(社区)的职责,层层落实责任。所需救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救助工作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
市救助管理站负责对泰安城区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并对县(市、区)救助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及市高新区、泰山景区管委会积极配合市救助管理站做好本区域内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接收安置工作。
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救助管理工作。
(四)救助内容。
救助管理机构对受助人员主要提供以下基本内容的救助: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站内突发疾病的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为无力返回住所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受助人员提供乘车(船)凭证。
(五)救助程序。
救助管理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核实前来求助人员提供的基本情况。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及时了解求助需求,讲清救助范围和救助内容,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安排救助;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救助管理站为受助人员提供一次性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 短期内不得重复救助;无正当理由拒绝离站的,应终止救助。受助人员救助期满或自愿放弃救助离站的,要事先告知,并履行离站手续,救助管理站不得限制。受助人员擅自离站的,视同放弃救助,救助站将终止救助。但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离站时,需由其监护人或监护人的委托人办理手续,经救助管理站同意后方可离站。
(六)特殊受助人员的接送。
对残疾人、未成年人、智障人员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受助人员,市救助管理站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确因无经济能力接回或亲属、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接送工作:
1、我市流入外省的受助人员,由市救助管理站负责接回,接回后通知其亲属或者单位将受助人员接回原籍安置。拒不接回的由市民政局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救助管理站或民政局负责协调接回并安置受助人员。
2、我市流入到本省其它市的受助人员,各县(市、区)民政局接通知后,负责协调落实其所在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将受助人员接回安置或由县(市、区)民政局直接接回。户籍为泰城城区之内的受助人员,由市救助管理站负责接回,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泰山景区民政管理机构负责协调落实在24小时之内将户籍在本辖区的受助人员接回安置。
3、外省市流入我市的受助人员,由市救助管理站或流入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协调流出地的救助管理站、民政部门或其亲属、单位接回。
(七)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的救治。
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发现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应直接将其送至辖区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并出具情况证明。定点医院应及时与市救助管理站取得联系,市救助管理站根据有关规定对受助人员进行认定。
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实行定点医院救治。泰城城区内的定点医院为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精神病医院),其它县、市的定点医院由当地政府确定。定点医院收治人员中的传染病人,要及时转入辖区内所属专科医院治疗。定点医院对受助人员要及时接诊治疗。有关费用采取“先挂帐,后结算”的办法处理。定点医院转至专科医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院暂结。在定点医院发生的治疗、住院或传染病人转院费用,经本级救助管理机构认定,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每半年一次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
(八)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救助。
公安机关对于执行职务时发现的6周岁以上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打击犯罪行动中解救的未成年人,以及有轻微违法行为但根据有关规定不予处罚且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责任人的未成年人等,应当及时将他们护送到当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救助,6周岁以下的送往当地儿童福利院、综合性福利院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机构。
(九)受助人员死亡的处理。
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站受助期间正常死亡的,由救助管理站填写《死亡人员登记表》,拍照建档,经辖区公安派出所或定点医院出具殡葬手续后,通知受助人员的亲属、所在单位或者流出地政府处理;非正常死亡的,经公安司法部门鉴定后,依法处理。
身源不清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智障人员在定点医院救治中死亡的,由救助管理站在新闻媒体上发布认尸公告,公告期为7天。7天后无人认领的,按无名尸体处理,由定点医院、发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由救助管理站送至殡仪馆火化,并拍照存档,其骨灰保存一年。
(十)身源不清人员的安置。
对身源不清的受助人员,由流入地民政部门指定福利机构负责收养或代养。其中属泰城城区内救助的,由市救助管理站报市民政局批准后送市社会福利院;属县(市、区)救助的,由各县(市、区)救助管理机构或民政局送当地有关社会福利机构。财政部门按相关救济标准对福利机构追加核拨供养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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