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4-23 12:12:50
睢宁县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精神,拉动社会消费持续增长,更好的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施购房补贴。为明确具体执行方法,及时兑付购房补贴,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政府成立购房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财政、税务、征收、住建、经发、市监、资规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资规局,财政、税务、征收、资规等部门抽调专人参加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负责购房补贴的受理、审核、发放。
第三条 购房补贴范围: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购买睢宁县新建商品房(商品住房、商业用房车库、储藏室(仓储)、地下室,下同)和二手商品住房的。购买停车位、经济适用住房、回迁安置房(不含二手房)小产权房、单位或个人自建联建房、科教用途和土地性质为划拨的房屋,已享受契税减免、引进人才购房补助政策以及其他不应享受购房补贴情形的,均不享受此次购房补贴政策。
第四条 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时间界定,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备日期为准;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时间界定,以《存量房买卖合同》网备日期和完税日期为准。
第五条 购房补贴标准
1.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在睢宁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50元/m及所缴纳契税总额 100%的补贴;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在唯宁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所缴纳契税总额 100%的补贴。
2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在宁县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给予所缴纳契税总额 100%的补贴。
3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在睢宁县购买新建商业用房的基于所缴纳契税总额 80%的补贴。
第六条 在房补政策实施期间,通过变更、注销等方式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的,一律不予补贴。
第七条 申请人应持下列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县政务服务中心购房补贴窗口申领购房补贴、填写统一的《购房补贴申请审批表》。
(一)新建商品房提供:1.商品房买卖合同:2.契税完税证明:3.不动产权证:4.购房人身份证:5.银行卡复印件
(二)二手商品住房提供:1.存量房买卖合同:2.契税完税证明:3.不动产权证:4.购房人身份证:5.银行卡复印件。
第八条购房补贴领导小组成员应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对开发企业、房产中介机构应向社会公开其保持房价稳定的承诺。机构借机哄抬房价、骗取购房补贴的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取消其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情节严重的纳入征信管理。
第九条本细则由县资规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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