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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中小学招生新规定2022(2021大连市公办小学招生入学)

来源: 最后更新:22-06-14 12:07:29

导读:近日,大连市教育局发布了2022年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方案,关于中小学入学规定及内容详见文章。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一)全面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1.依法保障每个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各区市县、先导区(以下简称“各地区”)要认真落实《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要求,强化政府法定责任,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地区要指导学校积极争取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的支持,逐个核查辖区内适龄儿童,全面掌握辖区内生源和适龄儿童入学情况。要完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学校要向辖区内每一位适龄儿童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向其家长告知新生入学流程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和违法追责说明,强化家长的法律意识,引导家长依法送其子女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所在学区的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适龄儿童延缓入学申请表,经学校核准后报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延缓期满仍不能入学的,应继续提出延缓入学申请。延缓入学的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1年。未经本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各地区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2.落实免试就近入学规定。各地区要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总体原则,根据本地区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与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划定学区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学生就近入学主要依据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并核实实际居住情况,随迁子女还需提供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大连市域内有效的《辽宁省居住证》。“居住证明”指以下情况:①有住房者,须提供住房权属证明(产权证、使用权证、合同等材料),包括产权住房(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等)和使用权住房(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因贷款购买住房而暂无住房产权证者,须提供学生家长购房合同、发票、房屋信息查询PDF文件等材料原件。②无住房者,须提供学生家长《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房屋信息查询表》(经家长授权同意,该表由学校依据家长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代为查询)。

  3.依法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各地区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落实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责任。健全控辍保学长效机制,细化本地区控辍保学工作方案和流程,联控联保,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应入尽入。依托学籍管理系统,完善失学辍学学生工作台帐,尤其关注建档立卡贫困学生、低收入村学生、孤儿和残障学生、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一人一案”,着力推动全市义务教育学生辍学数量从“动态清零”向“常态化清零”转变。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函报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发放相关司法文书,敦促其保证辍学学生尽早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1.公办小学招生。凡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实行登记入学。学校通过在居民区醒目位置张贴《招生入学通知》,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时间、报名方式、报名登记所需材料和招生咨询电话等,家长根据通知要求和家庭实际情况进行报名。疫情期间,各地区引导家长网络预约、错时报名、错峰审核。

  各地区要指导学校规范报名信息采集,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的原则,指导小学新生家长做好《学生基本信息表》采集工作,完成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注册建籍工作。学校应将学生家长签字确认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及户口簿学生一页的复印件作为学籍档案,存档备案。全面清理学前教育经历、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2.小学升初中衔接。小学毕业生按照划定学区,采取“对口直升”办法,免试就近升入对口的学区内初中学校。在初中招生之前,各地区要对小学校长和学籍专干等相关人员进行小学升初中政策培训,并指导各小学向家长做好小学升初中相关政策宣传,让家长了解、理解政策规定。做好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学区认定工作,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到每一位学生和家长,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籍管理系统的学区认定,保存好政策宣传资料和家长签字回执等相关档案。各地区要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学籍管理系统在全市范围内为小学不在本学区就读以及有其他住房的小学毕业生办理转到学区内小学的学籍转接手续(即“小六归口”)。

  3.公办初中招生。各地区根据学区划分情况向初中提供小升初学生名册,初中学校依据名单招收对口小学学区内毕业生,同时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初中招生操作,完成初一新生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注册建籍工作。各地区应指导辖区内各小学在开学前统一组织学生到初中学校报到,并履行交接手续,做到交接清单清楚详细,手续完整。开学两周内,初中学校应向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未入学学生名单,并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

  4.其他类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

  (1)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民办学校招生要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在学校审批机关(即办学许可证发证机关)管辖区域内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严禁提前、跨审批区域招生。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的,全部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第一批次招生结束后,仍有剩余计划的民办学校由各地区统一组织补录(最多提供两次补录机会)。被录取后放弃民办学校录取资格的新生,取消其民办学校补录资格。对双(多)胞胎报名民办学校的可以根据家长的意愿实行捆绑摇号录取。

  九年一贯制民办学校首先录取本校的小学毕业生,本校小学毕业生录取结束后还有剩余计划的,再录取区域内其他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九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报名本校初中的实行对口直升:本校小学毕业生报名人数少于初中招生计划的,全部录取;报名人数超过初中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在九年一贯制学校补录批次中,本校小学毕业生和区域内其他学生在网络报名、信息核准和电脑随机录取等方面具有同等权利。

  (2)高等院校附属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高等院校附属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原则上以招收本单位教职工子女为主。学位有空余时,可以采用科学公平的方式在其所在区市县(先导区)内接收一部分周边学生入学。

  (3)专门教育学校。进一步完善专门教育保障机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强化专门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强化教育惩戒作用,对实施暴力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应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依法转入专门学校就读,使需要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早受教育,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4)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文艺、体育、部队等单位(学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体育单位(学校)招生,须将招生计划和申请报市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将招生名单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同意后协调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为学生办理转学。

  (三)保障特殊群体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1.随迁子女。各地区要切实做好来连务工人员子女就学工作,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加快推进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或以政府购买民办学校学位方式入学就读。各地区要完善随迁子女入学实施细则,切实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不得要求提供户籍地无人监护等无谓证明材料,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对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或参加中考的,户籍地和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妥善做好学生的学籍转接或考试招生服务工作,保障随迁子女能在户籍地顺利就读或参加中考。对于随迁子女就学要求提供非必要证明材料的地区,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立即整改落实,切实保障随迁子女平等入学权利。

  2.残疾儿童少年。各地区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政府责任,按要求足额安排配套资金,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按照“全覆盖、零拒绝”要求,根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身体状况及教育需求,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建立以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为主、以送教上门为补充的特殊教育招生入学体系,让每一名残疾少年儿童都能接受适合的教育。推进融合教育,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扩大特殊教育学校招生类别,努力满足不同类型残疾儿童少年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需要。对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由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专门师资定期对其实施送教上门,并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将其纳入学籍管理。对不能接受送教上门的极重度残疾儿童少年,要按年度做好登记备案。

  3.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各地区要建立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完善结对帮扶制度,强化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控辍保学、教育资助、送教上门、心理教育等措施,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就近入学提供支持。如果具备条件,对有特殊困难的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优先安排在校住宿。强化学校育人主阵地作用,建立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结对帮扶制度,加强动态监测和跟踪,实行一生一案。建立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强制报告制度,未履行报告义务的,教育行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协调有关部门严肃追责。

  4.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各地区要落实相关人员子女教育优待政策,纳入本地区教育发展规划,按规定统筹解决好人才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在收治确诊病例定点医院隔离病区的一线医务人员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入学问题。对同一个家庭多子女或双(多)胞胎的适当予以关照。

  (四)完善工作机制,构建义务教育招生良好生态

  1.规范招生和分班行为。各地区要严格落实教育部招生入学“十项严禁”规定。实行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严禁混合招生。严禁任何公民办学校未经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无计划、超计划招生。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严禁违规争抢生源、“掐尖”招生、提前招生和跨审批区域招生。严禁通过笔试、面试、评测、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选拔生源。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任何学校不得擅自以开办特长班(含双外语班)、举办各种学科类实验班和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等名义招生。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实行阳光分班,不得以分层次教学或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快慢班。同年级班级人数差额控制在2人之内。对于后转学的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将随机分班,首先安排到人数最少的班级。在班级实际就读的学生应与阳光分班结果保持一致,严禁人为私自调班。加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生管理,不得假借民办学校等名义或通过借读、挂靠、转学等方式变相违规招收中国籍学生。

  2.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各地区要依法公开招生入学工作信息,通过媒体、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公办学校的报名入学办法、民办学校招生方案(含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方式、收费标准、咨询举报电话等)以及招生录取结果。

  3.建立预警机制。各地区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前对本地区学龄人口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分析和摸底调查,完善应急方案,确定行之有效的联动程序。出现学位供给不足的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密切关注舆情,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各地区要科学谋划,统筹布局,合理划定学区范围,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学校规划建设,有效增加学位供给,严禁在义务教育招生入学阶段产生新的大班额,切实巩固大班额“清零”成果。坚决禁止数据造假,严禁通过占用音乐、计算机等功能教室来化解大班额。

  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一)普通高中招生工作

  1.统筹确定招生规模。综合考虑各地区初中毕业生数量、未来一段时间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提升目标、促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均衡发展以及普通高中教育总体资源等因素,科学编制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将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确定后,公办、民办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统一、同步招生。不得随意变更招生计划,严格防止产生大校额、大班额,普通高中规模不得超过3000人,班额不超过50人。

  2.规范招生工作秩序。大连市二十高中新疆班、大连市第二十三中学海军青少年航空班的招生,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要按照招生计划、中考成绩、学生报考志愿由招生考试部门统一录取,并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

  3.加强招生工作监管。严格审核普通高中新生学籍,高一新生电子学籍于9月30日前完成注册、审核、确认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逾期不予办理。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将不定期开展学生实际就读情况排查工作,重点排查学生学籍注册与实际就读是否一致,坚决杜绝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等现象。严禁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招收借读生、收取借读费等。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以下同)招生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工作由大连市高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纳入我市高中阶段教育统一招生平台,实行统一招生政策、统一招生计划、统一招生宣传、统一平台录取。对于有升入中等职业学校或较早开始职业生涯需求的初三学生,可以在初中学校开设职业教育班,或者按规定在遴选试点的职业学校完成义务教育,并接受部分技能学习。各初中学校要加强对拟升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管理,对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擅自提前离校的学生,初中学校要及时进行干预并制止,严防学生辍学,同时向学生家长做好相关政策宣传。严禁在招生过程中进行生源封锁和地方保护,严禁初中教师干预或代替学生填报志愿,严禁初中学校或教师在招生过程中向中等职业学校索要、收受任何名义的经费或实物,严查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标签: 学校  义务教育  各地区  学生  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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