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4-18 04:34:50
今天(1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披露“乌苏”诉“鸟苏”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的审理情况,法院判决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责令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8万元、消除影响,鸟苏公司停止使用“鸟苏”字号。
“乌苏”诉“鸟苏”
停止侵权赔偿208万元
最高法披露的典型案例中,新疆乌苏公司自1986年开始生产乌苏啤酒,2006年起在啤酒等商品上先后注册汉字“乌苏”及汉语拼音“WUSU”等多个注册商标。经过其长期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乌苏在国内啤酒行业具有较高影响力,多次被认定为新疆名牌产品和新疆著名商标。
自2016年起至今,这家公司一直使用“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的包装装潢,在全国啤酒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20年,市场上出现“鸟苏”啤酒。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法务负责人匡琦告诉记者,市场上出现与乌苏啤酒近似的红罐装500ml啤酒,叫“鸟苏”。
“乌苏”啤酒与“鸟苏”啤酒对比图
鸟苏啤酒包装上标明出品商为南京鸟苏公司。乌苏公司将包装上标明的出品商、委托方、受委托方等多家公司一起起诉至南京中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8万元。
“乌苏”啤酒与“鸟苏”啤酒商标对比图
法院认定“鸟苏”构成
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
南京中院一审支持新疆乌苏啤酒公司的诉讼请求。有关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此案二审主审法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唐静分析:
此案一审庭审线上线下同步进行(庭审录像截图)
法院审理查明,南京鸟苏啤酒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新疆乌苏公司的企业字号“乌苏”在其成立时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双方属于同业竞争者,南京鸟苏啤酒公司在应当知晓的情况下仍臆造了高度近似的“鸟苏”作为企业字号。
唐静表示,被告方“搭便车”的主观意图明显,有悖于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所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一审合议庭在审查证据(庭审录像截图)
最高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
以严格公正司法激发创新活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综合办主任许常海认为,此案是以严格公正司法激发创新活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案件中,行为人将知名企业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字号以及其他商业标识等恶意注册、攀附使用,造成市场混淆,判决对这种侵权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有效遏制攀附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而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体现严格保护的司法理念。
许常海还提到,人民法院对国内外,以及国内不同地域的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保护,真正做到无主客场差别,增强权利人对知识产权保护及投资经营的信心,对于推进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确保各类市场主体规则公平、机会公平、权利公平,稳定市场主体预期,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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