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3-28 12:21:01
人才公寓实行诚信申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须如实提报申请信息和材料。对弄虚作假骗取分配资格的申请人和用人单位,一经查实取消配租资格,收回人才公寓,同时计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和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5年内取消再次申请人才公寓的资格,且不得申报我市市级人才工程或评选项目。相关工作人员在人才公寓申报分配过程中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况的,将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租赁期内,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承租人和承租单位进行不定期随机抽查,主要包括:
1.诚信申报的相关材料;
2.人才公寓的使用情况;
3.入住人员的资格条件;
4.其他。
承租人或承租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腾退人才公寓,已在人才公寓落户的,应及时将户口迁出:
1.已调离莱阳市或不在莱阳市范围内工作和生活的;
2.用人单位为其解决住房的;
3.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人才公寓的;
4.改变所承租人才公寓用途的;
5.损毁、破坏住房,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6.在人才公寓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7.无正当理由闲置人才公寓达2个月以上,或不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的;
8.隐瞒居住人员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公寓承租资格的;
9.引进签约的人才项目自房源分配之日起6个月内无进展的;
10.违法违纪造成恶劣影响,或者触犯刑法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
11.其他不符合承租条件的行为。
承租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腾退人才公寓:
1.被依法宣告破产进入清算程序的;
2.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申请注销登记的;
3.注册地址迁出烟台市的;
4.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 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财税等方面发生较大数额罚款处罚等重大违法行为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的。
若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烟台市辖区内新购置房产的,承租人可继续租住至原合同约定的租期届满,期满后不再享受人才公寓政策。
若承租单位存在腾退人才公寓情形的,承租人员自愿个人支 付租金的,可继续租住至原合同约定的租期届满,期满后按居家型人才公寓相关政策执行。
承租单位或承租人应当腾退而逾期未腾退或者拒不腾退所租人才公寓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同期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的2倍计收逾期腾退公寓期间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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