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3-26 10:17:35
2019年12月24日,潍坊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正的《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为贯彻落实《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保障全区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现将烟花爆竹禁放有关内容回顾如下:
一、我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北侧:坊子区与奎文区、高新区交界处。
东侧:(高新区与坊子区交界处)沿潍安路东侧路牙石向南至潍胶路,沿潍胶路南侧路牙石向西至潍县南路,沿潍县南路东侧路牙石向南至八马路。
南侧:自潍县南路与八马路交界处开始,沿八马路南侧路牙石向西至潍州路。
西侧:自潍州路与八马路交界处开始,沿潍州路西侧路牙石向北至潍胶路,沿潍胶路南侧路牙石向西至机场路(坊子区与奎文区交界处)。
在禁放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六)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九)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区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外,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航空器、公共绿地、地下管网投射、抛掷;
(二)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三)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行为。
五、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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