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3-14 06:23:26
长沙才子佳苑小区二期。本文图片 澎湃新闻记者谭君
一个小区业委会主任,在长达四年时间里陆续盗取了100多万元业委会公共资金。当小区业主提出质疑时,他竟然提供了一套伪造的银行流水,但最终被业主们识破并案发。
据长沙警方通报,长沙市才子佳苑小区业委会主任欧阳某从2020年3月26日至2024年1月18日以来,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盗取业主委员会公账共计115万元。欧阳某已被刑拘。3月11日,才子佳苑小区多名业主告诉澎湃新闻,目前欧阳某已被检察机关批捕。
离奇丢失的二百多张选票
才子佳苑小区位于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这是一个交房于2012年的小区,共有7幢楼1050户业主。作为位于四方坪商圈的物业,该小区每年有停车场租金、共用部位广告经营、游泳池经营等数十万元的公共设施经营收入。
被查封的业委会办公室。
2019年,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生于1983年的永州市宁远县人欧阳某作为业委会筹备委员会召集人,成为业委会主任。在与物业重新签订委托合同后,物业公司每月向业主委员会账户打入资金2万元。再加上其他临时性收入,截至2024年1月,业委会的账上至少有上百万元公共收益资金。这个名称为“长沙市开福区才子佳苑二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一直由欧阳某掌管。
这些年,该业委会账户几乎没有什么大的支出。此前小区一些维修都是动用的物业维修基金,但维修不彻底。2024年1月,小区部分楼栋出现了主供水管道漏水、地基下沉、电梯需要更换配件等情况,业主们估摸着,这次可以动用这笔上百万的公共资金,把小区的设施一次解决到位。
然而,作为业委会主任的欧阳某,却不同意动用这笔资金。他的说法是,等电梯需要大修时又没钱了。
《民法典》明确,利用小区业主共有场所所产生的收入,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当对这笔钱的使用发生争执时,业主们决定投票。2024年1月上旬,长沙正值冰雪天气,但小区里的涂先生、翟先生等老党员和二三十位热心业主主动担任志愿者,挨户扫楼搜集业主意见。一共四个票箱,两个放在物业前台,两个放在物业公司里面的业委会办公室。
才子佳苑小区内。
业主们发现,欧阳某不支持投票决定,投票过程中还发生了离奇的选票失踪事件。
唱票那天,二十多名志愿者发现,原来的700多张票,只剩510张左右,足足少了200多张票。涂先生说,有一次扫楼结束,他是把票交到了欧阳某的手上。
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贺律川介绍,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重大事项,需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而决定其他事项,也应当“双过半”。仅剩的500多张选票,完全无法满足投票的程序。
投票丢失事件,引起了街道社区的关注,但丢票原因并未查清。“我们老同志的意见是,我们重新再去扫一次楼。”涂先生说,一些已经投过票的业主,面对志愿者的再次上门感到不解,“我已经投过票了,回执都在这,为什么还要投”。
但更大的阻力,是欧阳某和业委会另一个成员周某。欧阳某不同意重新投票方案。周某则在微信群中说,有业主根本没有投票,却被记载已经投了票,此次投票不能作数。
僵持之际,一些业主要求欧阳某公布业委会的账目。欧阳某没想到,他隐瞒四年多的犯罪马上就要败露了。
案发前两天的欧阳某。
伪造的银行流水递到了社区
2024年1月13日,业委会成员周某在业主群发布了8张业委会账户的银行流水截图。截图显示,截至2022年12月21日,业委会账户上有余额104万余元。
欧阳某随后发布了业委会小群聊天部分截图,以及小区2023年路面停车费、公共收益明细表的截图。
一开始,业主们并未发现异常。“我们根本不会想到,银行流水会是造假的。”一位小区业主说。
但业主们还是发现一些不对劲。如物业公司约定的每月2万元公共收益,怎么后来变成了1.2万元;欧阳某担任业委会主任5年为何不清算公共收益及公布流水等等。对此,欧阳某均没有回应,仅表示自己2024年开始每月400元的补贴停发。
业主们对业委会的不满,最终闹到了小区所在的金帆社区。
“1月26日,我们社区文主任给我打电话,说欧阳某昨天打印了银行流水交到了社区,要我们去看。他还特意强调,这应该是真实的。”翟先生说。当时他觉得社区主任的这句“应该是真实的”,让他们产生了怀疑。
在社区,业主们拍下了欧阳某提供的2023年业委会账户流水。流水显示,业委会账户仍有余额120余万元。但一位较年轻的业主经过细致审查发现,这份流水在客户须知中注明:“此明细表加盖‘中国建设银行业务专业章’”,但最终盖在上面的是“中国建设银行业务专用章”。
欧阳某伪造的银行流水,因“中国建设银行业务专业章”字样露出破绽。
“这是不是伪造的流水?还是银行也写错别字?”业主们感到不解。几名业主跑到建设银行长沙双拥路支行求证,“银行的人进去查阅了二十分钟,不给我们明确答复,只是说,他们没有‘业务专业章’。”
一位曾在通讯公司上班的业主想到,可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APP内的电子印章查验该流水真伪。这一查,果然显示欧阳某提供的银行流水印章“该日期内无此验证码信息”。原来,盖在流水上面的“中国建设银行业务专用章”也是假的。
业主们飞快地跑到社区主任办公室,指出该流水的问题,并当场演示。“文主任的脸色都变了。”翟先生说。社区主任很快将情况汇报给社区书记。
那份真实的银行流水到底是怎样的?所有业主们的心都悬起来了。
1月29日,金帆社区领导和居民代表在社区会议室对欧阳某进行了约谈。欧阳某同意在社区工作人员的陪同下,一起去打印银行流水。
“他一开始,说没带身份证和银行卡,要回去取。社区专干和两位业主就陪他回家取。”翟先生说,他拍摄了跟随欧阳某去取证件的过程。视频里,欧阳某的妻子(前妻)表示,“他的账已经给了社区了,社区不交坨(不搭理),按道理社区应该公布出去……你们把这个钱用了,以后电梯坏了怎么办?”穿着皮衣的欧阳某一直沉默,手插在兜里,舌头舔着嘴唇。
没想到,特意去家里接证件的欧阳某,到了银行后又表示银行卡和身份证没带。社区专干金阳只得又打车陪他回去取。
然而,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就在小区西门,金阳接电话的十几秒钟内,欧阳某竟然跑了。随后,业主们打110报警,社区工作人员联系欧阳某,他也不接电话。
“警察虽然来了,但表示并不能出警去抓他。”一名小区业主介绍。
好在,经过社区干部的耐心工作,两日之后的1月31日,欧阳某终于出现了。在社区专干、物业保安队长和其家人的陪同下,他在建设银行长沙双拥路支行打印了业委会账户的银行流水。截至2024年1月18日,账户余额为90.86元。
业主们在中国建设银行APP上查验其流水的印章为伪造。
警方刑拘,检方批捕
真实的业委会银行流水出来后,在小区里炸开了锅。
“基本上物业每个月打2万元进来,欧阳某就马上转到自己账上,然后从ATM机上取现。都不停留的。就好像是长沙人下面落锅起,面刚丢进去,就捞起来,钱全部被他捞走了。”翟先生感叹。据业主们统计,欧阳某四年来侵占的资金达到132万余元,“其中20万元还是物业的保证金”。
“真的没想到这是真的!没想到他会为了这么一点钱完全不顾自己的前程和家庭。”区业主文女士说。
“打死我们都不会相信,为了这点钱,搭上自己的一辈子,真不值得。”小区业委会最末尾的委员黄某友也说。他表示,作为业委会委员,他也不敢相信银行流水是假的。此前他已经主动提出离职。因为业委会有什么事情,欧阳某“不跟大家商量,也不开会,也不形成会议纪要,业委委员也不签字,我坚决不认可,也不同意。我都想到罢免他,要三栋郑某平来当主任,可是有些人……唉。”
业主们在物业商讨如何追责维权。
小区业委会包括欧阳某、周某在内,一共有7名委员。一位熟悉情况的业主介绍,业委会中郑某萍、黄某友、李某华三人都曾为公示公共收益的事情找欧阳某吵过,还以辞职不干来施加压力,后面也确实辞职不干了,“但没有引起业主们太大的反应”。
有业主在街道查阅欧阳某当年竞选业委会的资料还发现,欧阳某为自由职业,早在2017年就离婚了,2019年参选业委会时,其前妻徐某向欧阳某出具了一份“授权委托书”让其参选业委会。“这一切,是不是有点当裸官的味道?”有业主表示。
此外,欧阳某原是业委会筹备组成员,2019年9月18日,他以筹备组的名义发布了业委会选举通知,随后他自己被选为业委会主任。《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中,第13条第三款规定,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被提名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其筹备组成员资格即行终止,筹备组应当从符合条件的推选人员中依次递补。
“我们小区当年筹备业委会时,欧阳某作为筹备组成员参选业委会,筹备组未做人员递补,因此筹备程序严重不规范,相当于‘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如此操作中选出来的人选,难免不让人怀疑暗箱操作。”一位小区业主说。
2月19日,长沙市公安局在其官网发布警方资讯称,“近日,四方坪派出所接到才子佳苑业主报案,称业主要求小区业委会主任欧阳某提供公共账户明细表时,欧阳某不愿意提供,怀疑他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共财产,欧阳某迫于压力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通报还称,“经查,欧阳某系才子佳苑小区业委会主任,因在网上打麻将欠了许多债,从2020年3月26日至2024年1月18日以来,欧阳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盗取业主委员会公账共计115万元。因制度不完善,也没人提出专门管理对公账户,直至今日才被识破。欧阳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欧阳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
3月11日,佳苑小区业主翟先生告诉澎湃新闻,他已经向有关部门提交请愿书,希望积极查办欧阳某侵占案,追回百万元赃款。同时,业主们还从警方处获悉,目前欧阳某已经被检察院批捕。
专家解读:对业委会主任的监管有制度空白吗?
解读人: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贺律川
问题一、业委会受制于哪些规定?
对于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的监管,有关法律法规及其规章都有相关规定,不存在空白的问题。
从组织的性质上讲,业委会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的范畴。”《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据此,它属于物业的业主大会这一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
湖南省实施的《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中,进一步将业主委员会的管理与监督进行了进一步地细化。该条例第24条规定:“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并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另外,第21条规定:“(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及其分配与使用详细情况;第五、六、七项规定的事项,业主委员会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的信息,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综上,作为其他组织,业委会及其他成员要受制于法律包括刑法、民法典等所有相关法律的制约,实施侵害业主、他人权益、违法犯罪的,都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题二、业委会对业主负有怎样的义务?
首先,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择产生,要对其负责,固然得接受业主大会及其业主的监督。对此,《物业管理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权利。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1月1日实施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下简称《指导规则》第3条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42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其次,业主委员会对其成员也可以按照职责的规定进行监督。如对成员“不履行委员职责的”“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等情况,根据《指导规则》第44条规定,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业主委员会对之成员的监督显而易见。
另外,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议事规则,费用的管理、使用及其审批情况,应有专人负责,支出使用应有相应的审批程序,从而会在具体成员之间形成相对应的监督关系。
如前所述,《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既然明确了每年三月应当定期公布上一年度的资金使用状况。那么,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是否履行了该项义务,其中是否存在虚假公开的情形,还有待侦查机关的进一步查证。
问题三、主管部门对业委会负有怎样的责任?
业委会依法接受居民委员会的监督,这里主要涉及的是社会治安方面的事项。对此,《物业管理条例》第20条第2款、第3款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有关主管部门对业委会依法宏观监督。如《物业管理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指导规则》第6条规定,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不过,这种监督属于宏观的,且通常是被动的,如果遇有业主举报业主委员会成员侵害业主权益,则可以进行了解,涉及违法犯罪的,则有向有关机关报告、协同调查的职责。
问题四、业委员及其成员违法犯罪如何担责?
给受害人造成损失进行赔偿,这是一种对外责任,业主委员会是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被告承担民事损害责任。但具体到业委会成员的责任,则应分为3种情况考虑:
一是,属于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业主委员会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他们包括共同商量并支持侵害行为的,具体执行行为的,包括组织、指挥、实施损害行为者,以及对损害行实施教唆、帮助者。
二是,对实施损害行为的委员,负有明确监督职责的委员,如承担管理出纳职责的委员挪用或者侵吞业主委员会所管理使用的资金,承担会计职责、财务审批的委员,具有重大过错的,依其过错的大小承担过错责任。
三是,对损害行为不直接监督的委员,不应承担责任。
业主委员会成员作为一种非职业人员,没有薪酬可言,一般是为业主提供无偿服务。当然,基于业主大会决议,可以得到一定的补偿,但两者之间并非基于合同、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必须具有法定人数。根据《指导规则》第31条,由5至11人单数组成,实际从事有关日常事务者可能只有其中的几人,其他有的仅仅是挂名,如果委员不管是否有过错或者过错大小,是否具有损害行为或者应当实施某行为,都要认定他为共同侵权人或者单独的侵权人而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事实不符,亦不公平。
最后,委员之间具有泛义的相互监督权,显然不能就认为他们对于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侵权损害责任就有共同的过错及共同的行为,从而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前所述,这种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有关行为的监督,业主或者有关职能部门都有监督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亦属于义务。职能部门不用说,就是业主本人,对自己选出的人是否履行职责,是否会损害自己的利益,也理所当然地具有必要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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