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3-13 06:00:57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5月28日升级啦~
各位企业财税人员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业务时,如果在申报界面中没有找到部分功能选项,请不要着急,系统升级后部分功能有变化,您可以对照以下最新界面进行操作!
【人员信息采集】和【综合所得申报】模块,对身份验证不通过和手机号码相同的人员进行提醒。对于手机号码为空也要进行进行提醒提示。
特别提醒:
手机号码只有雇员必录,因此只对任职受雇从业类型为雇员的,才进行非空校验。
(1)【查询统计】的“申报记录查询”和“缴税记录查询”功能升级,支持查询单位在其他渠道申报、缴税的记录。
(2)“报表填写”和“网上报税”功能合并,申报填写与提交修改到同一界面,申报后自动获取反馈。同时按照新个税法将“生产经营”图标改为“经营所得”
(3)经营所得B表的专项附加扣除增加取消预填功能,具体为:
如果存在综合所得,则【专项附加扣除】等扣除项目不允许在经营所得B表申报时扣除。针对已经申报了经营所得B表且享受了专项附加扣除的,显示【取消预填】按钮,点击【取消预填】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明细数据还原为默认值,也就是“0”,还原成功后显示【预填】按钮。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因此,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该纳税年度内有综合所得,或者没有综合所得但经营所得适用的是核定征收方式的,则不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1. 归口部门不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社会保险的归口部门属于社会保险局和社会医疗保险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个人所得税则属于国家税务机关。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意见中明确指出:国税局将个人所得税与个人信用相关联,开始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2. 承担的费用形式不同
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为其缴纳社保,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个人只承担一小部分,甚至不到总保费的1/3,所以说单位为其申报的基数越高,单位承担的费用也就越高。相反个人所得税征收对象是指员工本人,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缴纳的钱是从个人腰包里扣款的,这一点和单位无关。
因此,个税要是未按实际工资申报的话,涉及到偷税漏税,这样一来不仅会面临着罚款,更为严重的还会触犯法律。相反社保即便查出来与工资不符,最多是补缴,在情节上不会像个税那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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