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2-02 12:37:58
根据《南宁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医保中心发〔2022〕22号)规定,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缓缴的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8月至10月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最迟应于2023年3月底前完成补缴。
为避免用人单位因逾期缴费产生滞纳金,请尚未缴纳2022年8月至10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的缓缴单位,于2023年3月31日前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尽快完成费款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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