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1-24 01:47:09
去年12月12日,成都地铁被诬陷偷拍案一审宣判,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何先生要求对方道歉和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1月22日下午,何先生在个人社交账号上宣布,由于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影响到工作,所以他决定从原公司辞职。
图为当事人何先生,他决定从公司离职 图/受访者供图
1月23日,何先生告诉上游新闻(报料邮箱baoliaosy@163.com)记者,在地铁上被诬陷偷拍是辞职的主要原因,"没有这个事情不会辞职,官司打赢了也不会辞职。"他还表示,目前家人还不知道自己被诬陷偷拍一事。
据媒体报道,去年6月,何先生乘坐成都地铁一号线回家途中,有两名女生看到其鞋面闪烁绿光,指责他鞋面上有摄像头,怀疑在偷拍。何先生当众脱鞋回应了质疑。但他表示,事后他并未感受到两名乘客的歉意。他还认为,地铁工作人员没有做出正确的处置。去年11月3日,成都男子地铁被诬陷偷拍引发的一般人格权纠纷案在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开庭,原告何先生起诉两名涉嫌诬陷他偷拍的女生和成都地铁,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和经济、精神损害赔偿。
何先生的辞职申请已被公司批准 图/受访者供图
去年12月12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判决认为,两女子不构成对当事男子的一般人格权的侵权。对当事男子何某某要求罗某某、曾某某(两女子)、成都地铁运营公司刊登道歉声明、连续十天在案涉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这个结果,何先生表示不服。去年12月28日,何先生表示其提起的二审诉讼已被受理。何先生表示,他和代理律师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而提起上诉。随后,他收到了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1月22日下午,何先生在其个人社交账号上发布视频,称已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并透露维权耗费太多精力,最终还是没能在工作和突发事件中找到平衡,准备先把事情处理完再找工作。
何先生告诉记者,他于2016年毕业后开始工作,此前在公司担任工程造价方面的工作,但这件事发生后,对他的心理、工作生活都造成了很大影响,"百分百吧,没有这个事情不会辞职,官司打赢了也不会辞职。心态确实受影响了,工作状态也很糟糕。"目前,他的辞职的相关手续还在办理中,"大概这周五左右交接完。"
上游新闻记者 金鑫
事件回顾
“被诬陷偷拍案”当事人已上诉 当事人:会坚持下去
备受关注的“成都地铁被诬陷偷拍案”又有新进展。(2023年)12月28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当事人何先生处获悉,他已经提起上诉,并收到了法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何先生表示,之所以上诉是因为他们还是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这才决定提起上诉,他的诉求依然是要求对方道歉。
何先生表示,案件一审宣判以后,自己周围的人还是挺支持他继续上诉的。案件的一审宣判他的精神状态、心理状态都有一些影响,“我在网上看到了一些嘲讽我的内容。有一些人根本不知道这事的前因后果,就只看法院的判决,他们不知道到底发生了什么。但我肯定会坚持下去的。”
图为事发现场(图/网络)
今年6月,何先生的一篇自述长文在网络热传,在文中,他称自己和同学聚完餐之后从成都地铁犀浦站出发,到公司宿舍世纪城站。转线上了1号线后,列车行至高新站,他看到上来一对年龄较大的夫妇,于是站起身来把地铁座位让给了他们,站到了地铁扶手柱位置。过了一会儿,火车南站到了,突然两个女生站起来称怀疑他在用小型摄像头偷拍。在全车人的注视下,他把鞋子慢慢的脱下来。因为认为此事给他的工作及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困扰,他决定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将两名女孩和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
2023年12月12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显示,当时,何先生乘坐地铁从犀浦前往世纪城。后同车乘客罗某某、曾某某发现何某某鞋面有闪光点,因怀疑是“摄像头”双方产生争执,何某某自行脱下右脚鞋让二人查看。地铁安保员巡逻至此处,听到罗某某、曾某某反映后,用手拉了一下何某某右胳膊随即放开,通过对讲机向车控室汇报,随后询问三人是否愿意就近下车解决纠纷。得到同意后,安保员引导三人在锦城广场站下车,并在该站下行站台处与值班站长交接。何某某自行脱下鞋袜,值班站长告知何某某成都地铁运营公司无权检查,并应何某某要求报警。23时05分许,民警到达锦城广场站站台。在此期间,各方均未发生肢体接触。民警询问纠纷事由后让何某某穿上鞋,并引导三人乘坐地铁前往警务室。
23时17分许,何某某先行进入火车南站警务室,民警检查鞋子确认无摄像设备后随即对警务室外的罗某某、曾某某澄清。罗某某、曾某某提出因误会耽误了何某某的时间,由她们承担何某某回家的打车费,何某某拒绝。后何某某先行离开,民警对罗某某、曾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
法院认为,罗某某、曾某某误以为“鞋面闪光点”系摄像头发出亮光,基于维护公共利益及自身权益提出质疑,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其行为方式存在不妥。鉴于报警处理后,罗某某、曾某某已及时当场道歉,接受民警的批评教育,并主动提出承担交通费予以补救,二人的道歉方式与误会影响的范围及程度相当。
罗某某、曾某某及车上乘客、车站行人未在网络、媒体等社会层面上散布信息,误会事件被大众及媒体知悉源于何某某在网络发布信息,也即嗣后行为影响的扩大系何某某在网络发布的信息所致,因此该事件在社会公众层面的影响不应归责于罗某某、曾某某。因此,罗某某、曾某某不构成对何某某一般人格权的侵权。此外,成都地铁运营公司不构成对何某某一般人格权的侵权。
最终,对何某某要求罗某某、曾某某、成都地铁运营公司刊登道歉声明、连续十天在案涉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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