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1-18 02:21:32
广大市民朋友们:
根据《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京平政发〔2021〕21号)精神,自2021年9月30日起,平谷区全部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为此,请广大市民一定要站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进一步提升我区环境治理成果的角度,自觉遵守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按照《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的和在空气重污染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期间燃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收缴其烟花爆竹,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区政府烟花办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祝您节日快乐、工作顺利、阖家幸福!
平谷区人民政府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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