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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刺伤霸凌者被羁押336天,获国家赔偿调整为22万 “错案追责”请求暂未获支持

来源: 最后更新:23-05-30 03:40:25

导读:少年刺伤霸凌者被羁 国家赔偿22万

(原标题:少年刺伤霸凌者被羁押336天,获国家赔偿调整为22万 “错案追责”请求暂未获支持)

提出复议申请两个月后,5月29日,湖南吉首“刺伤霸凌者被羁押336天”当事少年小蒋收到湘西州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维持此前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赔偿决定,同时将人身自由赔偿金调整为14.6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调整为7.33万余元,合计22万余元。

对于小蒋及其代理人提出的“启动追责程序,处理原故意伤害案件的办案人员”的请求,湘西州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查事项,“吉首市人民检察院在赔偿程序中不予审查正确”。

少年刺伤霸凌者被羁押336天,获国家赔偿调整为22万 “错案追责”请求暂未获支持

↑湘西州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

30日上午,小蒋的爷爷蒋佑华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家属将继续向湘西州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因为这起错案,孩子的人生轨迹被彻底改变了,”蒋佑华称。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19年5月17日,在湖南吉首二中校园的男厕所内,时年不满15周岁的初二少年小蒋,遭遇同年级15名学生殴打。混乱中,小蒋掏出了一把提前准备好的折叠刀,刺伤了其中3名围殴他的学生,其中两人为重伤二级,一人为轻微伤。

少年刺伤霸凌者被羁押336天,获国家赔偿调整为22万 “错案追责”请求暂未获支持

↑事发厕所

2019年8月7日,小蒋被刑拘,后检方提起公诉。2020年7月6日,吉首市法院一审作出正当防卫的无罪判决,小蒋才走出看守所,期间共被羁押336天。

在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后的第10天后,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小蒋并非孤立无援,可以向师长求助而未求助,不属于正当防卫,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两年多后,2022年11月,其上级单位、湘西州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一审法院的无罪判决,开始发生法律效力,小蒋彻底恢复无罪之身。

2022年12月,小蒋向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赔偿中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3.7万余元、丧失受教育权及青春损失1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等,同时要求原案件承办人公开赔礼道歉,依法启动案件追责程序。

2023年2月10日,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小蒋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3.7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87万余元,总计20万余元。对小蒋及其代理人提出的对错案承办人进行追责的诉求,吉首市人民检察院表示不予受理。

少年刺伤霸凌者被羁押336天,获国家赔偿调整为22万 “错案追责”请求暂未获支持

↑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赔偿决定书

小蒋不服,继而向湘西州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申请。其代理人、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王艳涛律师指出,案发时小蒋系未成年人,办案机关错误办案、羁押、起诉再抗诉,整整40个月的诉讼缠绕,最终彻底扼杀了小蒋希望以求学、用知识改变自己命运和人生的愿望,办案机关理应对其丧失受教育权及青春损失作出赔偿,同时依法对办案人员进行追责。

据悉,小蒋幼年丧父、母亲改嫁,从小与爷爷奶奶相依为命。在无罪释放后,由于不能适应学校环境,小蒋开始辍学外出务工。

湘西州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5月16日作出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显示,该院认为,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方式、赔偿项目适当,决定予以维持。

同时,湘西州人民检察院根据2023年最新的国家赔偿标准,将小蒋的国家赔偿金额调整至22万余元。针对小蒋对错案承办人进行追责的诉求,湘西州人民检察院也认为,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查事项。

红星新闻记者 李文滔

责编 任志江 编辑 郭宇

标签: 国家赔偿  法院  人民检察院  错案  承办人  少年刺伤霸凌者被羁国家赔偿2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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