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5-19 11:27:59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 等规定,济南市人民政府已作出济征字〔2023〕9号房屋征收决定,对济南机场二期改扩建工程零散地块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机场路3789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济南石油分公司、机场路3743号谭立成地块、机场路3677号济南久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原济南市历城区遥墙市政工程公司)、机场路1515号山东巨源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迎宾路东侧济南市历城区遥墙镇机场加油站、机场路1239号济南市历城区遥墙信用合作社(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屋及附属物等。以上范围不包括集体土地部分。
二、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遥墙街道办事处、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港街道办事处
三、房屋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30日。各被征收人具体签约及搬迁期限,根据济南机场二期改扩建工程建设进度要求另行通知。
四、征收补偿
按照附件《济南机场二期改扩建工程零散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标准和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次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特此公告。
附件:济南遥墙国际机场二期改扩建工程(现状工作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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