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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刘素琴案二审宣判 包头刘素梅

来源: 最后更新:23-03-24 10: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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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上午,内蒙古刘素琴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在呼伦贝尔市中院二审公开宣判。

一审判决认定刘素琴、刘长征(刘素琴之子)等10人涉黑罪名成立,刘素琴因9项罪名,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9人分别被判处14年至1年9个月不等的刑期及财产刑。


刘素琴涉黑案一审宣判 图源:内蒙古晨报

二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的涉黑罪名,改判刘素琴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及罚金,刘长征有期徒刑7年6个月及罚金,刘会员(刘素琴哥哥)等8人无罪。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毛立新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涉黑案件中,一审时撤销涉黑罪名的尚有一定比例,但二审撤销涉黑罪名的比较少见。“社会各界应对内蒙古高院和呼伦贝尔中院的纠错勇气表示充分肯定。”

一审判决曾被质疑缺少实物证据

刘素琴生于1961年,是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巧报镇东瓦窑村人,曾任呼和浩特市东瓦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9年6月19日,刘素琴等人被刑事拘留。当年8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将刘素琴案指定通辽市公安局异地管辖,通辽市公安机关以涉黑进行侦查。

2020年9月7日,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素琴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刘素琴、刘长征等10人涉黑罪名成立。

刘素琴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逃税罪、骗取贷款罪、诈骗罪、行贿罪、强迫交易罪等9项罪名,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9人分别被判处14年至1年9个月不等的刑期及财产刑。多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上述9人中,有8人为刘素琴家人,分别为其子刘长征、哥哥刘会员,两个堂弟刘勇、刘忠,妹夫李树勤、表弟卢俊义、干儿子王晓东、干女儿付伶俐。相关司法文书显示,刘素琴被认定该黑社会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刘会员、刘长征是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付伶俐、王晓东等七人系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



中国新闻周刊2020年11月在呼和浩特市区采访时,看到的刘素琴等人违法犯罪线索检举公告。摄影/本刊记者 周群峰

公众号“通辽政法”曾称,以刘素琴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依托其成立的呼和浩特市东瓦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利用家族、宗族成员的势力长期盘踞在呼和浩特东瓦窑地区,通过恶意拖欠工程款、偷逃税款、骗取贷款、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强拆强占土地、拉拢腐蚀公职人员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依仗组织势力多次实施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骗取贷款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秩序,严重危害了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该案一位辩护律师称,该案被指控的所谓违法犯罪行为,大多数距今已经15年以上。因为时间久远,现在实物证据几乎为零,几乎全凭所谓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定罪。

另外,该案在二审开庭前曾因“副卷门”引起舆论关注。据《中国新闻周刊》了解,2020年,一位该案二审辩护律师去通辽中院阅卷。该案合议庭成员、通辽中院承办法官告诉他,一审法院没有给通辽中院纸质案卷,只给了光盘。该法官先后三次,将共计大约400张光盘给了这名律师。

事后,律师发现该光盘中包含内蒙古高院、通辽中院、奈曼旗法院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对该案的部分会议记录内容,即为后来网上热议的“副卷”。会议记录显示,内蒙古高院、通辽中院等相关负责人曾表达“涉黑的四个特征不明显”“该案先天不足”等内容。

一审判决书显示,截至本案庭审结束前,依法扣押现金165500元,扣划银行资产500余万元,扣押车辆15台,查封房产235套,查封综合楼1栋,查封土地1宗。

二审“改变管辖”

2020年12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管辖至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16日至9月30日,刘素琴案二审在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毛立新表示,一个案件的改判往往与改变管辖、家属坚持、律师辩护、媒体报道等综合因素有关。“刘素琴案二审时,内蒙古高院将该案从通辽中院改变管辖至呼伦贝尔中院。”

在二审庭审中,多位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做无罪辩解,辩护人认为刘素琴等人完全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二审判决书显示:上诉人刘素琴犯诈骗罪,犯寻衅滋事罪,行贿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上诉人刘长征犯敲诈勒索罪,犯逃税罪,犯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刘会员(刘素琴哥哥)等8人无罪。

二审判决书中,一审判决书认定的刘素琴的上述9个罪名中,去掉了4个罪名(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骗取贷款罪,强迫交易罪),保留了5个(诈骗罪,逃税罪,寻衅滋事罪,行贿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刘素琴 资料图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刘素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上诉人刘长征、刘会员、付伶俐、刘勇、李树勤,原审被告人王晓东、卢俊义、刘忠、塔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证据不足。

金晓光称,上述8人之所以被判无罪,是因为他们的有些罪名过了追诉时效或者被认定无罪。

在二审中,呼伦贝尔中院还做出了对该案“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予以返还”的判决。

“构成恶势力犯罪组织”

从2019年年底,也就是刘素琴被抓几个月后,金晓光就接受委托,出任刘素琴的辩护人。他表示,刘素琴不构成涉黑犯罪,检方指控的逃税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行贿罪等,都属于经济犯罪,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暴力特征和组织特征。

金晓光认为,该案二审时,10人都撤销了黑社会的相关罪名,其中8人被判无罪,二审法院秉公办案,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法治精神。

该案的另一位辩护律师也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从二审看,内蒙古司法机关还是有不错的纠错能力,“相关人士的这种担当,是非常不容易的”。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撤销黑社会的相关罪名,但根据判决书,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刘素琴、刘长征、刘会员、刘勇、王晓东、塔拉、李树勤、卢俊义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呼和浩特市东瓦窑村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犯罪组织。

作者:周群峰

标签: 二审  法院  原审  刘素琴  上诉人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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