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3-06 11:57:39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等规定,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已作出济(历下)征字〔2023〕3号房屋征收决定,对山东三塑地块城市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山东三塑地块城市更新项目东至历山路、西至规划河道、南至规划路、北至轨道交通规划东仓站。具体门牌号码为:历山路99号、历山路97号,以上门牌包括征收范围内的副号、旁门及附属建筑物。具体范围详见项目规划用地范围附图。
二、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历下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项目实施单位: 济南历下城市发展集团城市更新有限公司
三、房屋签约期限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征收补偿集中签约期限为15天,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至2023年3月29日。
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征收补偿集中签约期限为30天,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30日至2023年4月28日。
四、征收补偿
按照附件《山东三塑地块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和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搬迁。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次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特此公告。
附件: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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