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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节水条例政策解读 北京市节水行动实施方案

来源: 最后更新:23-02-24 10:55:49

导读:北京市还将建立节水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将对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信息等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北京市节水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5日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2014年3月,总书记从国家战略安全的高度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2021年5月,在推进南水北调后续工程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再次强调“要坚持节水优先,把节水作为受水区的根本出路”。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北京属于资源型极度缺水城市。全市多年年人均水资源量在100立方米左右,南水北调水进京后,年人均水资源量提高到150立方米左右,但仍远低于联合国认定的年人均水资源量500立方米的极度缺水标准。

  贯彻落实总书记节水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应对水资源紧缺,有必要制定本市节水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2021年11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立项。2022年7月、9月、11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现已通过。

  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取水、供水、用水、排水及非常规水源利用全过程节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立法思路一是贯彻节水优先,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调“取供用排”全过程节水优先;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进行制度设计,针对频发高发违法行为提高处罚力度;三是突出本市特色,充分总结本市先进经验,不重复照抄上位法规定,根据实际情况针对性地作出规范。

  条例在以下几个重点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明确节水工作原则和政府职责

  条例明确节水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循环再生、分类管理的原则;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将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节水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节水考核评价制度。

  二、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

  为严控用水总量,条例规定每五年组织制定全市水资源利用总量控制指标,并根据该指标制定年度生产生活用水计划及水资源配置方案;要求在规划管理工作中,将水资源条件作为城乡规划建设的刚性约束条件;完善行业用水定额,强化定额约束作用;制定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行业目录,作为拟订本市新增产业禁止限制目录的重要参考。

  三、压实节水主体责任

  条例针对“取供用排”各过程节水的关键点、薄弱点作出相应规定。

  取水过程,规定加强取水、输水工程设施管理维护,严格控制取水、输水损失。

  供水过程,细化供水单位义务,规定供水单位在制水、管网维护与改造、漏损控制方面的责任;要求供水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供水管网进行巡护、检查、维修、管理,及时回应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诉求,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发现漏损或者接到漏损报告时及时抢修。针对实践中施工挖坏供水管网的问题,条例规定施工影响公共供水管网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用水过程,明确对居民用水户、非居民用水户实行分类管理,规定用水应当计量、缴费;对于居民用水户,条例规定变更居民生活用水用途的,应当及时向供水单位报告;对于非居民用水户,规定实行定额管理、计划用水管理,细化其节水责任。对于行业用水节水,从农业灌溉、环境绿化、现场制售水、高耗水服务业等重点领域,明确了节水措施和要求,提升节水效果。为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条例规定禁止管网错接混接,禁止破坏或者损坏管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等公共用水设施非法用水。

  排水过程,强调非常规水源利用,规定加快再生水管网建设,定期公布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和加水设施位置分布;明确再生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用水户,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行业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规定鼓励回收利用工业废水、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等内容。

  四、推动全社会共同节水

  条例突出向科技要水,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促进节水产业发展,支持先进节水技术研发和推广,落实水效标识管理;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规定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节水的差异化水价制度,探索推动用水权改革,激发节水内生动力;加强节水宣传教育,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公共场所管理者、学校、新闻媒体等节水宣传责任。多措并举,引导全社会形成节水良好风尚。

  五、完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用水量较大的非居民用水户、特殊用水行业,条例规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测和监督管理,发现浪费用水行为及时处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合理地、有层次地设定法律责任,对频发高发的、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行为,设定较重的处罚,如针对管网错接混接、破坏或者损坏管网的突出问题,规定处最高三十万元的罚款。上位法对相关行为已经设定处罚的,条例不作重复规定,按照上位法执行。

  为保证法规之间协调一致,此次立法同步修改了2004年制定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删去第六章整章和第七章中的相关条款,相关内容均在节水条例中予以体现。同时,在水法实施办法其他章中,对水价调节、限制高耗水项目、计划用水管理等制度作了一致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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