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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工资结算方法以及规定 员工辞职工资结算方法以及规定文件

来源: 最后更新:23-02-24 12:36:23

导读:一般情况下,公司支付工资都是实行“先做后付”方式,即当月评定上月的绩效并核算和发放上月的工资;因此,员工离职时,如何结算和支付工资(可能包括上月工资和离职当月的工资)?劳动法律规定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公司支付工资都是实行“先做后付”方式,即当月评定上月的绩效并核算和发放上月的工资;因此,员工离职时,如何结算和支付工资(可能包括上月工资和离职当月的工资)?

劳动法律规定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规定:

1.员工离职时,公司要一次性付清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2.员工离职后一定期限内,公司付清工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公司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

3.不同支付周期和类型的工资的结算要求不同。

深圳市员工工资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4.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但可以约定结算支付的时间。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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