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2-21 12:21:01
劳动者仲裁请求被驳回后,该如何依法维权
关于原告侯XX劳动争议案的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侯XX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经过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及证据,现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本案原告已经完成了法定的仲裁前置程序,现就双方劳动争议依法诉至贵院,程序合法。被告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主要理由如下:
发生劳动争议,应先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一、西安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4)第923号裁决书并非被告所辩称的终局裁决,该裁决结果不能排除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定权利。
1. 雁劳仲案字(2014)第923号裁决书只是就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做出的程序性处理,并未涉及案件的实体问题,不能因该裁决书的生效而认定劳动者(即本案原告侯XX)已丧失实体权利。否则,此种认定结果既不符合立法及裁决文书的本意,也会造成对劳动者的实质不公。
雁劳仲案字(2014)第923号裁决书只是就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作出的裁决结果,该裁决仅仅确定了案件不属于西安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该会对该案无管辖权。裁决书亦明确表述“对本案不予处理”,故该裁决书并未就双方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处理,当事人并未因该裁决书的生效而丧失权利。该裁决书虽有“驳回申请人侯XX的仲裁请求”的表述,但文书中并未阐明驳回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以及法律依据,仅此一点,就不符合对当事人仲裁请求予以实体驳回的仲裁文书的制作要求。结合该裁决书的全文本意,可以认为该裁决书的本质意义在于受案仲裁机构对本案无管辖权,故对本案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即使裁决所依据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但该两条是关于举证和劳动仲裁机构应否受理案件的程序性规定。具体到本案而言,如原告在仲裁程序中能够举证证明其劳动合同履行地在西安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辖区范围内,则该会对本案有管辖权,如原告举证不能,则该会可以认定其对本案无管辖权。当事人此时所需承担的不利后果也仅仅是其仲裁申请不被受理的程序性后果,其需要另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此,即使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也不能得出案件已经实体处理,当事人请求已被实体驳回的法律结论。
2. 雁劳仲案字(2014)第923号裁决书并非被告所辩称的终局裁决。况且,即使依法成立的终局裁决,亦不影响劳动者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既然雁劳仲案字(2014)第923号裁决书并未就案件实体问题作出处理,那么该裁决当然就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终局裁决案件,不能将其视为终局裁决。况且,即使是依法可以认定为终局裁决的案件,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仍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即使是终局裁决也不能排除劳动者的诉权。
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一方
3.本案原告在经过两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其劳动争议未果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是积极依法维权的表现,也是在经过劳动仲裁程序而维权不能后的无奈之举,同时也是对人民法院能够主持公道、维护正义的殷切期盼。
当西安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其对案件无管辖权为由“对本案不予处理”后,就原告XX作为普通劳动者对该裁决文书的理解,其自然会另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而且,该案到此时已经过两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原告想要继续维权也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工商档案显示,被告的注册登记地为XX区滨河路,被告在仲裁程序中亦一再强调其住所地为XX区滨河路,故嗣后本案原告侯XX向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在该会撤销案件后,本案已经完成了劳动争议诉前仲裁程序。现原告就其与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诉至贵院,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二、原告诉至贵院,其诉讼标的为其与被告之间发生争议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并非针对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文书提起的诉讼。故被告辩称原告本次起诉系针对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杨劳仲撤字(2015)第2号撤销案件决定书提起的诉讼,与事实不符,该答辩意见不应采信。
1.本案的诉讼标的是原被告之间发生争议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原告因不服劳动仲裁机构的处理结果而与之产生的争议。
本案中,原告起诉的事实依据是其与被告之间因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而产生的有关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争议,原告的诉讼请求亦是根据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主张的实体权利。原告在本案中并未请求人民法院对劳动仲裁机构的处理结果进行法律审查,进而确定对该结果是否予以维持、变更或撤销等。故原告并未针对杨劳仲撤字(2015)第2号撤销案件决定书而起诉,其在诉状中列明的“被告”也不是劳动仲裁机构,其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裁判的对象也不是其与劳动仲裁机构的纠纷,原告起诉的实质对象为其与被告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对仲裁机构的裁决结果不服,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2.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人民法院并不审查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结果而诉至法院的,也不会请求法院审查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结果,故原告也不可能针对杨劳仲撤字(2015)第2号撤销案件决定书提起诉讼。
根据目前劳动法律的规定及司法现状,在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并不针对诉前劳动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文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仲裁程序的合法性与否、案件实体裁决结果是否合法等均不是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所要审查的对象,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依然是劳动争议双方争议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也只就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是否应予支持进行法律评判,而对劳动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和裁决结果是否合法不予审查、不予法律评判。
劳动仲裁虽是法定的诉前前置程序,但该程序设置的本意在于使劳动争议化解在诉前的仲裁阶段,而仲裁后的诉讼程序是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结果时设置的救济程序。仲裁程序只是启动诉讼程序的前置条件,但其裁决结果对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故当事人完成了法定的仲裁前置程序后,即可依法诉至人民法院启动诉讼程序。
综上,本案原告已经完成了法定的仲裁前置程序,现其诉至贵院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本案并不存在诉讼程序上的法律障碍。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公正裁决案件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代理人:
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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