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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上班才2个月的孕妇被罚赔偿女职工17个月工

来源: 最后更新:23-02-03 06:55:30

导读:南京一单位解聘上班才2个月的孕妇被罚赔偿女职工17个月工资。她是一名律师,和公司“斗法&

南京一单位解聘上班才2个月的孕妇被罚赔偿女职工17个月工资。她是一名律师,和公司“斗法”维护自身权益,单位还要承担她的全部生育费用

只上了两个月的班,其余时间都在打官司,最终却获得17个月的工资赔偿。这样的劳动维权案例,堪称“经典”。打赢这场官司的,正是在南京一家药业公司做法务的怀孕女律师。从保胎、生产到哺乳,这名女律师不依不饶地与公司“斗法”。官司也从劳动仲裁、江宁法院一路打到南京市中院。近日,南京市中院的二审判决让药业公司惊呆了:解聘只上了两个月班的怀孕女职工,他们的代价是要赔偿她17个月工资,同时还要承担她的全部生育费用。

女律师应聘药业公司法务,上班才2月就遭解聘

35岁的袁丽原是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2009年初,因为婚后想要孩子,袁丽放弃繁忙的律师工作,应聘到江宁东山高桥工业园区的一家药业公司任法务专员。

为了了解袁丽的工作能力,药业公司决定对袁丽先试用一段时间。因此,双方暂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明确具体薪酬。同年2月22日,袁丽在与同事闲聊时,透露了自己可能怀孕的消息。没想到,第二天,袁丽就接到了单位的试用期解聘通知书。

药业公司告诉袁丽,她试用期未能达到要求,公司决定不再与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自2009年2月25日起,她不用再到公司上班,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袁丽觉得很奇怪:此前,领导对她的工作能力赞誉有加,怎么突然会变卦?她怀疑,是单位得知她怀孕,所以不想用她。

被辞后照常上班,怀孕女律师与公司“斗法”

袁丽是懂法的,她知道只要自己被确诊怀孕,单位是不能解聘她的。所以,被辞退后,她仍照常到药业公司上班。“叫你不要来了,怎么还来上班?”药业公司领导不客气地对袁丽下了“逐客令”。“你们没有权力辞退我。”袁丽不为所动,坚持上班,与公司发生纠纷。

药业公司请来法律顾问咨询,知道此时解聘袁丽的确违法。为了赶走袁丽,公司展开了一系列补救行动。2月27日,药业公司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向袁丽邮寄通知,称:如果袁丽还想在公司上班,工资调整为1200元/月。药业公司发这个通知,目的是想逼袁丽主动放弃。但是,公司没想到,袁丽看都没看这份特快专递,就让快递员退回去。袁丽知道,只要她不签字,就相当于没收到公司这份通知。

2月28日,袁丽到医院做检查,确诊怀孕。拿到怀孕证明,袁丽理直气壮地来到药业公司,要求单位与自己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一计不成,药业公司又生一计,于3月3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要求袁丽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通过白下公证处公证上述内容。

7天后,见袁丽仍不来公司签合同,药业公司再次在报纸上登公告,以袁丽自3月2日起至今未办理请假手续,旷工达8天,依据公司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官司一打再打,两个月工资赔偿变成17个月,外加报销生育费

在药业公司忙着收集证据证明袁丽“旷工”时,3月2日,袁丽到江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为:药业公司双倍支付袁丽1月、2月的工资。对这一结果,袁丽并不满意。她又将药业公司诉至江宁区法院,法院一审依然判决,药业公司支付袁丽两个月工资。袁丽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院。

伴随着一场场官司,袁丽的女儿于2009年9月降生。在家抚育孩子的袁丽,静候着南京中院的二审开庭和判决。近日,南京中院二审开庭。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药业公司在得知袁丽怀孕后,既不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通知她上班,违反《劳动合同法》。公司应当补偿袁丽怀孕、生产、哺乳期的17个月工资损失。


只试用了两个月,袁丽的工资标准怎么定?药业公司坚持按1200元/月。但袁丽表示,她到药业公司应聘时,填写的预期工资待遇是不低于3700元,工资如果低于3700元,她根本不会来上班。

南京中院采纳了袁丽自己所定的预期工资。考虑到袁丽实际上只上了两个月的班,法院最终认为,袁丽产假期间的4个月拿全额工资,其他月份按工资的70%标准支付。最终,南京中院判决药业公司支付袁丽4.8万余元的工资,并报销袁丽的全部生育费用。

法官:17个月工资是怀孕女律师的合法所得

这起案件的判决,让很多人甚至觉得女律师“赚了”:只上了两个月的班,其他时间都在跟单位打官司,最终却获得17个月的工资。

但是,主审此案的南京中院民五庭审判长夏绪敏却不这么认为。“这是她的合法所得。”夏绪敏表示,药业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关系,必须按照女职工在岗时的待遇一直为其发放工资至哺乳期满。

夏绪敏说,近年来,在女性承担越来越多社会分工的同时,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在增长。在涉女职工案件中,又以用人单位侵犯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劳动权利的现象最为严重。很多用人单位不愿意承担“三期”女职工的生育成本,把“三期”女职工视为企业的包袱和负累,想法设法辞退“三期”女职工或通过各种手段逼迫三期女职工辞职,这种做法极大地伤害了“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对女职工权益保护是很全面的,但是,很多女职工由于不了解,在单位做出违法行为后,只讨得一点补偿款就心满意足,而袁丽却以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成功维权,为广大女性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维权案例”。记者 冒群

文章由做妈妈育儿网(https://www.mmyuer.com/)转载于南京都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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