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1-30 11:36:43
实施时间:2023年1月12日
一、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1. 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时间至2023年4月30日。其中,失业保险基准费率延续按1%实施,继续实施浮动费率政策;工伤保险在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统一阶段性下调单位缴费费率20%。(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按国家规定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申请缓缴的养老、失业、工伤费款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 降低水电气及经营场所使用成本。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各地可根据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鼓励各地对个体工商户水电气费用给予补贴。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为个体工商户增加经营场所供给。〔责任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强化保险保障作用。引导省内保险机构进一步丰富保险产品供给,扩大保险覆盖面。探索开展因疫情导致个体工商户营业中断损失保险,提升理赔效率。鼓励针对货车司机、营运车主、餐饮店主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个体工商户群体定制专属保险方案,提供多元化、全方位、普惠性的保险保障。通过减费让利、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间、赠送保单等方式,支持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个体工商户金融扶持
5. 降低支付手续费用。鼓励银行为个体工商户在同一银行开立的首个(或指定一个)单位结算账户开户手续费实行不低于5折优惠,免收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对一定金额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实行收费优惠,取消支票工本费、挂失费,取消本票和银行汇票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支持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落实支付手续费其他减免政策。上述措施中,票据业务执行期限为长期,其余措施执行期限至2024年9月30日。(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 提供更多信贷支持。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充分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政策,引导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持续增加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个体工商户特点,开发专属信贷产品,推广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扩大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支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 降低融资成本。进一步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对贷款利率的指导性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行效果充分传导至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促进个体工商户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 推进实施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符合重点群体条件或登记注册3年内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按规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对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在2022年底前到期的创业担保贷款,可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展期,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 加强征信管理服务。对个体工商户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逾期信贷业务,经金融机构根据疫情期间相关要求认定后,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按征信纠错程序予以调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便利外汇业务线上办理。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凭线上电子订单等交易电子信息,为开展贸易新业态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便利化服务,支持个体工商户参与国际贸易,积极“走出去”。(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减轻个体工商户税费负担
11. 大力落实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3个重点行业及其他行业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继续大力落实留抵退税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持续落实其他增值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销售自产农产品,从事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销售农药、农膜、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从事图书批发、零售,转让著作权,销售自建自用住房,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等,可以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 实施契税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 顶格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将个体工商户纳入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并在国家规定减免幅度内按照顶格50%幅度减征。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顶格实施重点群体税收减免政策。脱贫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个体工商户营商环境
17. 支持个体工商户直接变更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允许延续原成立时间、字号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要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注册、结清税款等提供便利。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化审批、提高效率,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责任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 抓好港、澳、台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政策落实。积极争取国家支持,进一步扩大开放港澳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的行业领域。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参照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在内地开放行业执行,并适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开放行业清单。(责任单位:省委台办、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港澳办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19. 推进个体工商户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公示、经营异常状态管理等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市探索建立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信用”抽查,对信用水平高、风险水平低的个体工商户,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责任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 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各地各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不得违反规定在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保障个体工商户一视同仁享受政策支持。加强重点领域收费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落实涉及个体工商户的收费优惠减免政策等违规收费问题,坚决制止各种加重个体工商户负担的行为,依法查处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任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拓展个体工商户发展空间
21. 持续加大“个转企”支持力度。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相关奖励和补贴优惠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允许“个转企”企业依法继续使用原字号并保留行业特点。支持个体工商户将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保护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2. 支持发展线上经营模式。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网络营销能力,积极应用直播电商、社区电商、社交电商等模式,实现线上线下经营融合发展。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个体工商户开辟绿色通道,放宽入驻条件,帮助入驻个体工商户开展数字化运营服务培训,提升网上经营水平。鼓励平台对个体工商户给予流量扶持,开展免费技术培训服务,简化线上运营规则,降低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成本。持续引导电商平台企业合规经营,按照质价相符、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支付结算、平台佣金等服务费用。(责任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3. 提升质量管理水平。聚焦个体工商户质量管理需求,深入开展质量基础设施助力纾困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专项行动,综合运用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等质量基础设施要素资源,优化完善质量基础设施线上线下融合服务模式,把个体工商户纳入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质量技术帮扶“提质强企”活动服务范围,为个体工商户提升质量管理能力、质量竞争力提供免费专家咨询和帮扶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24. 提高知识产权能力。支持省内知识产权服务窗口和快保护机构向个体工商户提供知识产权政策咨询、专利商标申请注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服务。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利的保护力度,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能力。开展出口产品知识产权风险排查和跨境电商海外知识产权风险监测,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和培训公益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25. 加强标准化服务。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标准分析、标准信息、标准咨询等服务,加大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宣传解读,帮助个体工商户理解标准、应用标准。通过多种方式向个体工商户宣传标准化政策,普及标准化知识,推动树立标准化理念,引导运用标准化手段提升质量水平。大力支持鼓励个体工商户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六、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供给
26. 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省内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接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针对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组织开展订单式、定向式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帐资金充足地区,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用工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帮助个体经营者提升素质和抗风险能力。(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7. 支持个体工商户创新创业。开展创新创业之星评选,配备创新创业之星导师,引入金融服务平台,以“师带徒”方式提供定制化服务,帮扶创新创业之星项目成功创业,对评选活动和获奖人员开展系列专题报道,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参与评选。入选省级优秀创业项目的,可按规定给予资助。鼓励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等,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工作空间、共享资源等低成本、便利化、高质量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8. 支持退役军人创业。支持由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或者单独建园,向退役军人提供政策、法律、财务等咨询指导,鼓励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在国家规定时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以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9. 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依托省和各地市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常态化为个体工商户等非公经济组织开展“法治体检”、法治宣传等活动。鼓励和引导法律服务机构为需要维权救济的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咨询、公证、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0. 加强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监测分析。加强“小个专”党建工作,发挥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建立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系点,畅通个体工商户反映问题、政策诉求渠道,跟踪个体工商户经营形势变化,做好活跃度、经营状况和相关优惠政策享受情况调查,动态掌握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和生产经营困难问题,为研究完善个体工商户扶持政策提供决策参考。(责任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1. 加快构建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加强粤企政策通、“粤光彩”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归集发布有关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优惠政策、用工招聘、创业培训、金融支持等信息。优化“粤商通”、市场主体诉求响应平台,提高个体工商户诉求办理质效,助力政策落实。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密切关注12315、12345及其他渠道投诉举报信息,及时依法查处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行为。(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级以上市要建立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研究并推进实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统筹协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细化落实培育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措施,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利用多种渠道开展政策解读宣讲,提高政策知晓度;加强政策执行跟踪检查督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推动各项措施落实到“最后一公里”。
本文件自2023年1月12日起实施,各项政策措施除有明确规定时限或国家另有规定以外,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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