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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原书记的“生意经”:自定利息、一年一结,向辖区内商人老板放贷收息

来源: 最后更新:23-01-15 09:12:03

导读:市委原书记的“生意经”:自定利息、一年一结,向辖区内商人老板放贷收息,民间借贷,贷款,高息

(原标题:市委原书记的“生意经”:自定利息、一年一结,向辖区内商人老板放贷收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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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潭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傅国平严重违纪违法被“双开”,通报指其“以借贷收息等隐蔽方式收受贿赂”;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卫东被“双开”,其“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近期,违规借贷问题在审查调查通报中多次出现,一批典型案例被曝光,释放出纪检监察机关严惩以借贷收息之名行权钱交易之实违纪违法行为的鲜明信号。

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公报指出,坚决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作为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党员干部以贷谋私,表面借的是钱,实质借的是权。针对此类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如何主动出击系统施治?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向辖区内商人老板放贷收息,一年一结,当起“职业放贷人”

自定利息、一年一结,向辖区内商人老板放贷收息……对四川省隆昌市委原书记尹忠来说,利用高息放贷受贿一度是他自认为隐蔽的“生意经”。目前,尹忠已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一次,某建筑公司老板魏某以资金紧张需要贷款为由,找尹忠帮忙。通过尹忠的协调,魏某获得了银行贷款。此后,魏某来到尹忠家送上了2万元的“感谢费”。

自从尹忠收下这笔钱,魏某就经常找尹忠一起吃饭娱乐,两人似乎成为了所谓的“朋友”。“(魏某)开始找我办事,想搞房地产开发。同时他和我讲他的企业还是很不错的,希望我借点钱给他,拿点高利息给我。”尹忠说。

尹忠嗅到了发财的“风口”,送上门来的“生意”怎能放过。双方商定,尹忠以96%的年息向魏某借出60万元。仅此60万,就让尹忠在短短5年间获利540万元。

尝到甜头后,尹忠如法炮制,甚至会利用职务之便强制借款给商人老板们,最高时还收过百分之百的年利率。

2010年至2015年,尹忠以关照工程项目为由,主动向某公司总经理李某提出借款,约定年息60%,本金220万元。高额的利息让李某难以承受,便先后两次提出归还本息,并按年利率24%计息。尹忠一边不置可否,一边在工作中设障,在李某承建的项目地块招拍挂方案审议过程中以各种理由不予通过。李某无奈妥协,同意仍按年息60%继续支付利息。

据办案人员介绍,就在李某同意的当天下午,尹忠便召开相关会议,审议通过了李某公司的土地方案,上演了一出“上午打钱、下午过会”的戏码。经查,5年间,尹忠先后从李某处收回本息共计1144万余元,获利9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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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忠的欲壑愈发难填。他运用所谓的“循环模式”,在老板间互相拆借或直接将利息转为来年本金,当起了“职业放贷人”,先后获利2800多万元。

不仅真当债主赚取高息,还假当借主直接索贿。2012年,某房产公司老板周某找到尹忠,希望能承接一个市政公园项目。尹忠却提出,自己家里资金紧张,能否“借款”500万元。周某一次性借给尹忠500万元,而对于什么时候还款,尹忠只字不提。

“这么多年来,我一直心存侥幸,以为借钱收息、入股分红、向企业老板借钱没有违纪违法,完全是自欺欺人,自己根本没有过钱欲这一关。”尹忠忏悔道。

借贷的钱从何处来、利息怎么算、对象是谁,背后往往牵扯权力滥用、以权谋私、中饱私囊等问题

正常的民间借贷并不违纪违法,但有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借贷之名行利益输送之实,影响恶劣,教训深刻。

“相关案件呈现行为隐蔽、形式多样的特点。”浙江省建德市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副主任代长亮分析称,违规借贷行为往往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通过一系列隐形变异手段进行权钱交易。有的党员领导干部甚至通过特定关系人操作借贷收息,自己隐身幕后,使不法行为双重“隐形”。

从资金来源看,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自有资金,有的则“空手套白狼”,先从银行获取低息贷款或向管理服务对象无息或低息借款,再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将资金高息转贷给管理服务对象。比如,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罗富杨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筹措资金,再向管理服务对象陈某某等人高息放贷,违规获利650余万元。

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他人并赚取高额利差,既违反党的廉洁纪律,又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严重扰乱正常金融秩序。若获利数额巨大,越过刑法“红线”,则构成高利转贷犯罪。

公款姓公,有人却打起了用公款放私贷的“算盘”。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原工作人员李贵荣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挪用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672万元,违规借贷给他人从事营利活动,从中非法获利。

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将公款出借给他人、违规获取利息的行为,严重侵害公共财产所有权,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职务犯罪。事实上,挪用公款供他人使用的,还构成挪用公款罪。2022年5月9日,泰宁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李贵荣有期徒刑3年零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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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借贷关系看,有人以借款之名行索贿之实,长期借用、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不定还款期限、不付利息。有人则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当债主,把自有资金出借给管理服务对象,收取高息谋取利益。还有人“介”贷谋利,充当掮客,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这不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也极易影响党员干部秉公办事、公正执法,诱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

“如果他不是领导,我不会向他‘高息’贷款的,正是冲着他手中的权力借的……”日前,江苏某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在谈话室,向江苏省金湖县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人员交代其行贿的动机。

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示好,借贷关系人盯着的是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据办案人员介绍,黄某主要通过挂靠建筑公司的方式承建江苏淮安地区的土建类工程。2017年2月,为了中标某工程项目,他借朋友的名义向苏盐井神第二分公司总经理郭某提出借款20万元,以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和正常民间借贷利息的方式,约定月息为本金的5%,先后支付郭某17.4万元利息,以此作为“感谢费”。

借贷的钱从何处来、利息怎么算、对象是谁,背后往往牵扯权力滥用、以权谋私、中饱私囊等问题。“这种依附于岗位和职权影响的借贷关系,无论形式上怎样隐蔽变异,本质都是公权的异化滥用,属于权钱交易行为。”金湖县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说。

违规借贷与正常借贷存在本质区别,关联职务职权行为,基于权钱交易发生

党员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特别是给管理服务对象放贷,帮助借款人谋取利益并收取高额利息,涉嫌违纪违法。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规定,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在担任浙江省淳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胡相旗在县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规划布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补助等方面为本地企业主洪某的公司提供帮助。明知洪某可以从银行贷款,胡相旗仍主动提出借给洪某100万元,要求按月利率2%、年利率24%收取利息,期限3年并签订借款协议。2014年1月至2017年1月期间,胡相旗共向洪某收取利息72万元。

究竟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还是违规借贷?浙江省杭州市纪委监委第九审查调查室干部张哲告诉记者,在本案中,胡相旗与洪某签订了借款协议,看似是正常的资金借贷,但细推敲其内容,比如借款利率远超正常银行贷款、合同约定胡相旗可以随时收回本金且洪某在借期3年内不能提前归还等,从而看出这实际是一份不平等民事主体间的霸王条款。

如何判断是否违纪违法?“正常借贷行为不会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且资金来源合法,去向明确,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约定合理。若党员领导干部依靠借贷行为,影响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并获取高额利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属于违纪行为。若存在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则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张哲说。

正常的民间借贷与违规借贷虽然外在表现相似,但二者存在本质区别。前者是基于资金需求而发生在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的借贷关系,而后者则与职务职权行为关联,基于权钱交易发生。

“违规借贷行为隐蔽性强,且需要区别于正常的民间借贷,定性处置及违法数额计算等也存在困难,因此违规借贷收息受贿类案件的查处一般难于普通受贿案件。”代长亮认为,在实践中,具体可以从六个方面把握和区分:一看借贷双方的地位是否平等,二看借贷关系产生是否基于熟人间的信任,三看借贷行为是否有合理的基础性事实,四看借贷行为是否具有正常履约风险,五看交易行为是否公平,六看是否具有牟利事项。

严查党员干部以借贷为名搞利益输送、变相行贿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筑牢权力规范廉洁运行防线

作为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的表现形式之一,纪检监察机关对违规借贷问题主动出击,严查党员干部以借贷为名搞利益输送、变相行贿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筑牢权力规范廉洁运行防线。

建章立制,明晰界限。在执纪执法过程中,借贷收息受贿问题一度面临纪法罪规定不够明确、边界不够清晰,执纪执法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为及时回应现实需要,多地参照现有党纪法规相关条款,结合地方实际,出台可执行操作的具体办法,规范党员干部借贷行为。

湖南省纪委监委相关部门多次对党员干部借贷收息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相关单位意见,根据党纪法规形成《党员干部借贷收息行为定性处置及取证建议》和相关典型指导案例,并发至全省纪检监察系统,旨在通过澄清误区、形成共识、准确定性、分类处置,有效惩治借贷收息受贿行为。四川省眉山市纪委监委出台《眉山市严禁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暂行办法》,明令禁止领导干部与管理服务对象开展民间借贷活动,套取信贷资金高利转贷,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开展担保、居间介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9种行为,厘清党员干部与管理服务对象交往界限。

从严执纪执法,强化纪法震慑。纪检监察机关加大监督检查、线索排查和审查调查力度,坚决查处违规借贷行为。

“党员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案件的背后,往往存在由‘风’及‘腐’、‘风腐一体’的共性问题。”眉山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表示,该市开展党员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问题专项整治,确定了违规借款、违规放贷、违规参与中介活动、违规插手借贷活动四方面整治重点,通过对外发布专项公告,开通信访绿色通道,敦促存在违规借贷问题的党员干部限期主动说清问题。

浙江省新昌县纪委监委构建违规民间借贷问题“风”“腐”同查工作机制,打出“自查自纠+信息共享+公开征集”组合拳。“对内,我们全面起底信访、案管和各办案单位掌握的有关信息,实时交叉比对;对外,深化与公检法机关的工作衔接,定期从借贷纠纷案件中,梳理出涉及领导干部违规借贷的问题线索;对社会面,在媒体发布征集问题线索公告。三管齐下,不放过任何一条问题线索。”新昌县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说。

党员干部违规借贷相对隐蔽,单靠自查自纠难以触及深层次问题。在将民间借贷情况列为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廉政档案等主动必报内容的基础上,江苏省盱眙县纪委监委运用大数据手段,统筹公安、住建、财政等职能部门资源,联合10余家银行打造清查违规借贷联盟“云平台”,对党员干部借贷等信息进行组合查询、信息关联、对比核查、动态监管,推动违规借贷治理线上线下同频发力。

作为国有金融机构,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发生金额高、服务对象多。为防止违规借贷、以贷谋私问题发生,公司对担保业务施行“内部+外部”双重监督。在内部监督方面,完善“纪检+审计+稽核”协同机制,围绕违规借贷、以贷谋私问题的关键流程、关键节点和关键岗位,形成监管合力;在外部监督方面,通过多渠道公开举报方式、常态化向客户发放相关调查问卷等,畅通举报途径,发动群众力量,打通解决违规借贷、以贷谋私问题的“最后一公里”。

通报典型案件,强化思想教育,以案明纪、以案促改。湖南、江西、四川等地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多起党员干部借贷收息受贿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形成有力震慑。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纪委监委以“警惕借贷关系滋生腐败”为主题,对全区党员干部开展集中纪法宣讲,结合典型案例分析党员干部与管理服务对象、非管理服务对象之间发生的“出借”与“借款”两类违规借贷关系,让党员干部对借贷活动予以警惕,不越纪律红线,坚守法律底线。

原标题:揭开违规借贷隐形衣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柴雅欣

标签: 民间借贷  贷款  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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