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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已交的可抵减之后应缴或退还

来源: 最后更新:23-01-11 11:12:45

导读:今天(10日),相关部门发布关于纳税的最新政策,即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月销

网讯,今天(10日),相关部门发布关于纳税的最新政策,即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那么,已经交了的该怎么办呢?据悉,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之后应缴或退还。一起来了解具体情况。

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已交的可抵减之后应缴或退还

纳税

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已交的可抵减之后应缴或退还

缴税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50%为中央财政收入,50%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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