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1-09 09:58:29
汶上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在汶上县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材料制成,引燃后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爆竹、礼花弹、电子炮等。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汶上县城区东至二环东路、西至二环西路、北至二环北路、南至二环南路的区域。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任何时间不得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四、重大节庆活动确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从事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为燃放烟花爆竹提供相关服务。违反规定的,根据《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拒绝、阻碍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进行劝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10。
十、汶上街道办事处、中都街道办事处、南站街道办事处和县直各部门、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队伍,强化监督巡查,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宣传、告知、巡查、制止,全面抓好禁放工作。
十一、汶上街道办事处、中都街道办事处、南站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党员干部要带头遵守本通告规定,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汶上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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