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1-06 10:30:41
一、工作目标
(一)明确工作目标。围绕“保健康、防重症”,以防范疫情输入、防范聚集性疫情、防范重症病亡为目标,重点抓好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动态响应机制、人员和物品出入管理、院内分区管理、环境防控、日常监测、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防控管理措施,加强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120急救转运、街道(乡镇)“三握手”机制、关心关爱等服务保障各项工作,最大程度保护养老机构内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加强工作统筹指导
(二)健全防控措施动态响应机制。经各区批准同意后,非疫情流行时,辖区养老机构在加强进出人员健康监测基础上开放管理;疫情流行时,辖区养老机构原则上实施封闭管理,并可根据工作实际在加强进出人员健康监测基础上有序开放管理。疫情流行严重时,经报请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相关区可对辖区养老机构严格封闭管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实行定期研判调度工作制度。市、区两级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应定期分析研判疫情流行形势,及时调度指挥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工作,协调解决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工作重点问题。疫情流行严重时,应每日进行工作调度。
(四)实行养老机构疫情“零报告”制度。督促指导养老机构建立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出现核酸或抗原检测阳性结果的,须第一时间全面报告感染情况,并配合属地政府开展疫情监测。疫情流行严重时,督促指导养老机构执行每日“零报告”制度。
三、防范养老机构疫情输入风险
(五)加强人员出入管理。督促指导养老机构认真落实人员出入机构查验和管理制度,入院人员必须查验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现场抗原检测阴性结果。机构开放管理期间,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凭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及当日抗原检测阴性结果可上岗。机构封闭管理期间,落实入院人员闭环管理,返院(新收住)老年人和返岗(新入职)员工应首先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现场抗原检测阴性结果,并在集中健康观察点或机构内具备隔离条件的隔离区(室)按规定落实健康观察措施,方可闭环入院或在院居住、工作。机构严格封闭管理期间,暂停家属入院探视、接待走访慰问等非紧急必要入院活动;暂停机构内集体用餐或聚集性活动。
(六)加强物品出入管理。督促指导养老机构严格落实外来物资物品无接触交接相关规定,在机构大门外设立物资物品交接区,快递和家属送来的物资物品不得直接进入养老机构,必须按照规定要求消毒静置。
(七)加强环境监测和风险防范。督促指导养老机构定期对电梯按钮、门把手、下水道口等重点环境点位进行核酸采样和检测,防范地漏水封、下水道口等气溶胶传播风险。督促指导养老机构加强工作人员、老年人的日常防护、清洁卫生、用餐保障等。
四、防范养老机构聚集性疫情
(八)严格落实“早发现”机制。督促指导养老机构在开放管理期间,工作人员每周开展2次全员核酸检测,在院老年人每周开展2次核酸或抗原检测,工作人员与老年人的检测隔日交替开展;在封闭管理期间,工作人员每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在院老年人每周开展2次核酸或抗原检测。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经卫生健康和疾控部门培训指导后,自行开展核酸检测采样和抗原检测;不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由核酸采样人员上门规范开展核酸检测采样,减少人员外出核酸检测感染风险。核酸检测应“单采单检”。各区按照属地养老机构在院老年人数量、工作人员数量及每周核酸和抗原检测频次,免费提供核酸检测,免费发放抗原检测试剂。
(九)加强常态化健康监测。督促指导养老机构每日对在院人员进行全员健康监测并做好记录。出现发热、呼吸道感染等11类症状者,应及时进行1次抗原或核酸检测,并做好相关人员的筛查、隔离等处置工作,同时根据症状及时就诊或送医。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为有基础病的老年人配备必要的简易监护监测设备。
(十)实行院内分区管理。督促指导养老机构结合设施条件,实行内部分区管理,设立闭环管理区、流动管理区和健康观察区,防止不同区域间交叉感染。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要将养老服务区域与医疗服务区域分区管理,做到物理隔离、独立设置。加强环境通风换气、内部清洁和消毒。
(十一)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区组织卫生健康、疾控部门,督促指导养老机构按照“一院一策”要求完善细化应急处置预案。指导辖区内养老机构做好疫情防控、人员培训、应急准备和应急状态转换、疫情处置等工作,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督促指导养老机构按照满负荷运行标准,做好防护物资、照护物资生活物资储备。
(十二)加强涉疫处置。养老机构内如发现阳性感染者,应在各区卫生健康、疾控部门专业人员上门评估指导下,按照“一院一策”原则,立即调整人员分区及密度,落实转移居住、分级分类诊治及终末消毒等措施,并立即开展全员核酸或抗原检测,后续根据检测结果和风险评估情况确定核酸检测频次。建立完善院内感染者转运机制,明确养老机构就诊定点二三级医院,与其建立救治绿色通道机制,对机构内感染人员第一时间隔离、转运和优先救治。
(十三)加强集中健康观察点保障。将集中健康观察点纳入各区保障范围,用于不具备分区管理条件养老机构中阳性人员、新接收、轮换或返院人员的集中健康观察。加强集中健康观察点内部管理,优化基础设施条件和服务保障人员配备。
(十四)加强护理人员等应急支援力量储备。各区按照养老机构在院老年人数量的10%比例储备护理人员等应急支援力量。对于从养老机构转运至定点医院的失能失智感染人员,以及转运至集中健康观察场所或养老机构内隔离区(室)内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均应按照1:1的标准配备护理人员。具备自理能力的感染老年人,视其身体情况配备护理人员。
五、防范养老机构老年人重症病亡
(十五)加强在院老年人分级分类服务管理。摸清养老机构内老年人合并基础疾病(包括冠心病、脑卒中、高血压、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糖尿病、慢性肾病、肿瘤、免疫功能缺陷等)及其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情况,根据其基础疾病情况、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情况、感染后重症风险程度等进行分级,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底”和家庭医生健康“守门人”作用,提供疫苗接种、健康教育、健康咨询、用药指导、协助转诊等分类分级健康服务。
(十六)落实和运行好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握手机制。督促指导与养老机构建立握手机制的医疗机构,通过上门巡诊、智慧家医、远程问诊等方式,为在院老年人提供日常诊疗和健康监测服务,按照“一人一档、一人一策”建立医疗保障台账。与养老机构建立对口协作关系的二三级医院,落实养老机构急危重症老年人就医绿色通道。属地所有二三级医院均应开通养老机构急危重症老年人就医绿色通道。严格落实医疗机构首诊负责制,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原因推诿或拒诊本区域或其他区域转来的养老机构急危重症老年人。
(十七)落实和运行好养老机构与120急救握手工作机制。压实各区属地责任,各区应建立健全养老机构与转运机构的握手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辖区内120急救、非急救转运资源重点保障好养老机构就医需求。市急救中心做好养老机构急救转运数据的监测、预警,设立养老机构服务保障专席,在区级资源无法保障等紧急情况下,统筹调度保障好养老机构急危重症患者的急救转运。
(十八)落实和运行好养老机构与属地街道(乡镇)握手工作机制。持续做好养老机构药品保障,实现慢病管理日常用药随开随用,退烧镇痛、止咳祛痰药品按养老机构在院人数的20%人份比例进行储备。加强中药汤剂保障,通过居(村)委会有序配发至养老机构内有需要的患者。
(十九)加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依据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判定规范流程开展在院老年人疫苗接种禁忌症判定工作,组织人员相对固定的医疗小分队进入养老机构开展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服务。加快提高新冠病毒疫苗加强免疫接种覆盖率,优先采取序贯加强免疫,努力做到“应接尽接”。在第一剂次加强免疫接种基础上,推动养老机构内老年人开展第二剂次加强免疫接种。
六、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要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按照职责任务分工负责,加强协调配合,严格落实“四方责任”,扎实做好疫情流行时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和各项服务保障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细。非疫情流行时,各区要强化牵头部门作用,与相关部门、属地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积极稳妥推进养老机构各项防控措施落实。
(二十一)加强责任落实。市、区两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工作实际及时优化调整养老机构疫情防控相关政策,发挥行业指导作用,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指导服务工作。各区要广泛宣传和强调“四方责任”和措施要求,及时回应市民群众关切,妥善解决各类群众诉求问题。
(二十二)加强关心关爱。各区要动员各级机关党组织、共青团、工会等力量和公益慈善组织,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疫情期间养老机构老年人和工作人员的关心关爱和服务保障工作,加强心理疏导,为他们分忧解难、减轻心理压力和焦虑情绪。要督促指导养老机构加强宣传引导,利用电话、网络等为老年人提供与亲属间的亲情化沟通服务。
(二十三)加强培训和监督检查。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要广泛开展养老机构新冠病毒感染防控政策措施的部署培训及政策解读;要定期对养老机构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以及相关服务保障工作落实情况开展实地督导和飞行检查,重点针对人员物资出入管理、落实早发现措施、落实医疗保障服务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通报督导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抓好整改落实。
各区临时收住托养老年人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等社会福利机构参照本工作方案执行。
首都严格进京管理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办公室
北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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