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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济宁任城区烟花爆竹零售许可通告(济宁禁放烟花爆竹公告)

来源: 最后更新:23-01-05 11:43:06

导读:禁放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允许设立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可以办理长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2023年度烟花爆竹零售许可通告

  为做好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许可及监管工作,确保全区公共安全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优化人居环境。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23年任城区办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及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经营区域

  依据《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规定,济宁市城区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主城区禁放区域为:北至北二环—杨家河路、东至东二环路、南至南二环路、西至西二环路。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禁放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包括南张街道、安居街道、李营街道、唐口街道、二十里铺街道的部分区域以及长沟镇、喻屯镇,允许设立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第二条 申请条件

  在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经营区域,符合下列条件的经营单位即可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一)零售店(点)依法进行法人或个体户登记注册,且注册地址与销售地址一致,符合市、区制定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和连锁经营要求;

  (二)零售店(点)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四)零售场所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并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申报材料

  (一)长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主要负责人或销售人员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4.与批发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复印件;

  5.安全管理制度目录清单;

  6.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7.烟花爆竹销售业户签订的《安全责任承诺书》。

  (二)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第四条 申请时间、地点及许可证有效期

  申请时间:2022年12月19日-2022年12月25日

  申请地点:各镇(街道)应急办

  许可证有效期:

  长年证有效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临时证有效期为2023年1月7日至2023年2月6日

  第五条 申报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到各镇(街道)应急办领取并按要求填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安全责任承诺书》等相关申报材料,将全部申报材料按照顺序整理成册(文字材料一律使用A4纸打印)。各镇(街道)应急办对相关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进行初审并核对无误后,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出具初审意见书(一式两份),由审查人员签字,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区应急局政策法规科。

  (二)审核发证 区应急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证。

  第六条 经审查合格的经营网点,其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必须参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七条 临时许可证到期后,由各镇(街道)统一收回,剩余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收回,实行统一保管。 第八条各相关镇(街道)根据辖区内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照本通告的要求,做好临时零售网点的受理、经营场所安全条件初核工作,现场审查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要求的安全条件,逐户审核,切实做到严格准入,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安全。

  第九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经营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第十条 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十一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临时销售网点必须从任城区辖区内规定批发烟花爆竹公司采购烟花爆竹,所购烟花爆竹必须贴有济宁市应急管理局监制的防伪标志。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有关规定

(一)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网点烟花爆竹存放总量不得超过50箱,且烟花爆竹总药量不得超过50kg,售货间内不得违规超量存放烟花爆竹产品。产品可以堆垛存放或货架存放,堆垛或货架距内墙至少保持0.45米,产品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米,货架高度不得超过1.85米。

(二)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网点必须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规定的条幅,张贴“严禁烟火”、“禁止吸烟” 等标语。禁止在销售现场(试)燃放烟花爆竹;机动车辆购买烟花爆竹时必须熄火,严禁使用取暖煤炉、电暖器等明火设施。严禁零售网点在商住混合楼、居民楼、储藏室、车库等储存用于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零售网点的销售和储存场所泄露的少量药物,要用湿拖布及时清理,严禁用扫帚清扫。

  临时零售网点不得私制、悬挂有“批发”字样、“厂家直销”等内容的宣传条幅。不得采用拱形门、占道牌(板)等妨碍市容的宣传形式。

  临时零售网点不得走街串巷、流动零售烟花爆竹。不得一证设多店、一店设多家。

  (三)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的品种和规格

   1.禁止销售无厂址、无合格证、无安全标识的产品;

  2.禁止销售A、B级烟花爆竹产品及拉炮、摔炮、多响(含双响)、花中带炮、砸炮、擦炮、土火箭、地老鼠等无规则飞行轨迹的烟花爆竹产品;

  3.禁止销售单支装药40克及以上的烟花爆竹;

  4.禁止销售含氯酸钾的产品;5.相关部门禁止燃放的其他烟花爆竹。 对在执法过程中威胁、辱骂、阻挠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的行为,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任城区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5662778 5662260

  第十四条 本通告由济宁市任城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济宁市任城区应急管理局 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

  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 济宁市任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任城区分局

  2022年12月16日

标签: 烟花爆竹  济宁市  许可证  街道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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