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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离职遭原单位老板QQ群发布“封杀令”,法院:该行为侵犯名誉权,公开道歉!

来源: 最后更新:23-01-04 04:34:14

导读:职工离职遭原单位老板QQ群发布“封杀令”,法院:该行为侵犯名誉权,公开道歉!,名誉权,黄玲,原告,法院,刘斌,qq

极目新闻记者 邱睦

视频剪辑 邱睦

通讯员 刘辉

职工因与原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在劳动仲裁后,原单位老板按要求支付了拖欠的社保费。怎料,原单位老板对此心怀怨恨在其所在的园区QQ群,发布信息提醒其他单位“小心”。近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此类案件依法作出判决。

43岁的女子黄玲(化名)于2021年7月13日至2021年9月17日期间在湖北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简称“机械公司”)。2021年10月,离职后的黄玲以原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在当地仲裁委协商下,机械公司老板同意为黄玲补发了社保费1500元。

此事进一步加剧了黄玲与机械公司之间的矛盾。随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斌(化名)多次在一QQ群上传黄玲的个人微信首页截图,并在群内发布数条言论。包括“小心这个人你们整身(终生)难忘”“好几个老板受损”“慢慢体会”“去你们公司你们就哭不出来了”“你们要分享一下啊!天下坏人太多有时候分不清”“小心又告你们”等。


图为涉事QQ群

然而,令人没想到的是黄玲也是该QQ群的成员。刘斌发布的信息也被黄玲看见。一怒之下,黄玲向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刘斌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诉请法院判令刘斌公开发布道歉书,恢复原告名誉并承担此案本案诉讼费。




图为刘斌在QQ发布的信息

蔡甸区法院在受理此案后,展开了详细调查。极目新闻记者了解到,刘斌发布信息的QQ群是机械公司所在工业园所建的群。该群系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群成员人数超过一千人。

在庭审当天,刘斌表示,黄玲当初伪造工作经历从而取得公司的任职资格,并且“工作态度马马虎虎、能力与其所言不符”。刘斌辩称发布的这些言论系陈述真实情况,不构成名誉侵权。“我在QQ群里的发言仅是善意提醒其他企业主以防遇到跟自己一样的遭遇。”

对此,原告黄玲也承认当初求职简历确实存在不实之处。但是,黄玲同时也否认了其在该公司上班期间“工作不认真”。

原告与被告当庭向承办法官提交了QQ聊天记录、入职报告、工作考勤等证据。

庭审结束后,法庭择日对该案进行了宣判。法庭认为,即使被告刘斌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也应该通过正当途径表达,对被告刘斌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从该QQ群成员组成、网络信息传播的便利、广泛、快捷等特点来看,被告刘斌发布的这些言论易引发群内成员对原告黄玲的猜测和误解,对原告黄玲产生负面认识并造成黄玲的社会评价降低。所以,被告刘斌的行为与原告黄玲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刘斌的行为构成对原告黄玲名誉权的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法庭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故判令机械公司负责人以书面文字的形式向黄玲在涉事QQ群公开道歉并承担案件250元的受理费。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从法院判决,被告也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据该案的承办法官谢燕临介绍,就在判决文书向双方送达的当天,刘斌在涉事QQ群内向黄玲进行了公开的道歉。

法官提醒大家,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依法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发表言论需谨慎。QQ群、微信群、朋友圈等虽是网络虚拟空间,但任何人在网络空间的行为均应遵守法律规定,不可恣意妄为。在日常生活工作中若遭遇侵权或发生争议,应通过合法理性手段表达自己的诉求,切记不要用违法方式实施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图为刘斌的公开道歉信

(来源:极目新闻)

标签: 名誉权  黄玲  原告  法院  刘斌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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