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2-29 05:31:30
一农妇正在被一男子强奸,她在求饶无果后对男子提出要求:
“大哥,我们换一个地方吧,这地面不够平坦。”
男子很开心,看农妇顺从,认为可以顺顺利利地品尝一下农妇的滋味,哪知道中了农妇的圈套,脱裤子的时候被农妇趁机推进了粪坑,直接被淹死了。
这就是当年轰动一时的“粪坑案”。
而另外一起类似于“粪坑案”的强奸案更为惊心动魄。
一60岁的老大爷醉酒后色心大起要强奸在种地的农妇,没想到农妇身强力壮,反过来把老大爷按倒在地上,骑到了他的身上,并拿了根水管勒脖子上,一会老大爷没了动弹,农妇趁机逃跑了,
但农妇却不知道老大爷被自己勒死了,老大爷家属状告农妇索赔60万,农妇直喊冤:“我没有想过把他勒死的,哪知道他那么弱。”
大家本以为农妇难逃法律的严惩,但法院判决下来后大家都很意外,引发诸多争议。
这就涉及到了今天要讲的关键性问题:何为正当防卫?
下面我们来回顾一下这两起惊心动魄的强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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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安徽省枞阳县发生的“粪坑案”,整个作案过程惊心动魄,结局却令人连连称奇,并在网上引起一片哗然。
上个世纪80年代,妇女干部王某冬天的时候骑自行车回家,在半山腰遇到歹徒,歹徒想要强暴她,王某发现自己打不过,此处叫喊也没人听得见,于是假装同意,于是对歹徒说:“大哥,这个地方不够平坦,我们选一处平坦的地方行吗?”
这歹徒一听还挺开心的,王某将歹徒带到一处平坦的地方,然后王某对歹徒说:“大哥,脱衣服”。歹徒一听更开心了,于是赶忙脱衣服,他在脱衣服的时候眼睛被衣服捂住。王某赶紧顺势一推,将歹徒推进了粪坑。
歹徒拼命往外爬,王某跺了他手一脚,他掉了进去;第二次往外爬,又被跺一脚又掉进去了;第三次往外爬又被跺一脚,彻底掉进去了,最终淹死在了粪坑中。
这起案件也让很多法律人士纷纷出来点评:当女性受到性侵犯时,如果把强奸者杀死,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今天我们就针对这个话题,来跟大家简单科普下相关的法律知识,也希望所有女性朋友出门在外能保护好自身安全。
我们来讲一个同样是一个类似于“粪坑案”的案件。
一、真实案例:安徽枞阳60岁老汉酒后欲强暴农妇,结果被反杀勒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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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3日晚上19点左右,农妇周某刚在农田里打完农药,在田里收拾好农具准备回家,这时一辆电动三轮车突然从远处行驶过来。
驾车的是同村六旬老汉许某,许某看到天色渐黑,田地里四下无人,仗着自己喝了酒,又看到弯腰在田里收拾农具的周某,顿时起了色心。
许某下车后,佯装着跟周某打招呼,趁周某不备,忽然将周某推倒在稻田里,意图强行与周某发生关系。在这个过程中,周某一直拼命反抗,并用手不住的抓挠许某的面部,将许某抓伤,许某恼羞成怒,连扇了周某两巴掌,还恶狠狠的威胁:如果周某不听话就把她掐死。
周某一听反而反抗的更加激烈,虽然是女性,但因经常干农活,身板儿还算过硬,在持续的挣扎反抗之下,一个翻身直接把许某压在身下。
惊慌失措中,周某看到身旁打农药的药箱上的一根软管,下意识地将软管朝许某的脖子勒去,令他不得不停止对自己的侵犯行为。
在脖子被软管勒住后,许某果然老实了许多,表示不会再乱来,等下也愿意骑车送周某回家。
许某是村里出了名的泼皮无赖,一大把年纪无所事事,周某不敢听信他的话,勉强从地上爬起来后,手上依旧死死的拽着软管不敢撒手,以防自己松开软管后,许某再次对自己进行侵害。
此时,许某虽然嘴上一直求饶,但依旧没有放弃侵犯周某的念头,甚至时不时还通过用牙咬软管地方式来找机会挣脱,随后,两人先后在稻田地里、田埂上以及许某驾驶的三轮车上展开了对峙,直到天黑。
这期间,周某一直大声向旁人呼救,但没有人来救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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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在周某大声呼喊时,住在稻田附近的养鸡经营户邹某听到了周某的呼救声,并走出养鸡场用头灯向案发地点进行照射查看,但却没有进一步向前查看。
在两人对峙了将近2个小时之后,许某向周某提出意见,他认为周某勒的太紧了,他一把年纪了容易被勒死,希望周某能将软管放松点。
此时周某的精神也已经快要崩溃了,听到许某这么说也没有多想,慢慢地将软管松了一点,没想到软管刚松,许某突然开始反抗,骂骂咧咧的用力推周某,还用牙去咬周某,试图摆脱她的控制。
见此场景,周某也怕了,担心许某会再次伤害自己,于是周某也学着许某的样子去咬他的手,并用力往后拉拽手中的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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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刻之后,许某突然停止了动作、身体前倾倒在路边田埂地边上,但周某害怕许某是装晕,依旧用力的拉紧软管数分钟。
数分钟后,许某依然保持着当初倒地的动作不变,没有再爬起来,于是赶紧松开软管,拎着自己的农药箱和农具往家跑。
第二天,周某在村干部王某的陪同下回到现场进行查看,发现许某仍然躺在田埂地上,人已经死亡,于是立刻打电话报警,自动投案自首。
警方随即赶到了现场展开了侦查,经过法医鉴定,许某的死亡原因是他人勒颈导致的窒息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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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此案中,农妇周某将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这件事在村里传开后,引起了全村人的热议,村民们都认为:许某虽然想要侵犯周某但最后成功,可周某杀了许某却是不争的事实,周某是妥妥地犯了杀人罪。
后来老人的家属把周某告上了法庭,同时提出要周某赔偿各项损失60万元。
2018年11月28日,周某被枞阳县公安局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到了枞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就当全村人以为周某要为此判刑坐牢时,检察院给出的审判结果让所有人震惊不已。
枞阳县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农妇周某行为存在正当防卫的可能性,于是对于周某实施取保候审,并重点围绕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进行进一步的证据搜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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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进一步的证据搜寻,该院检察委员会认为:
因为许某对周某实施强奸行为,周某才会对许某进行防卫行为,这个过程中周某意外造成了许某的死亡。因此,周某行为理应属于正当防卫,不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符合法律地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2019年6月25日决定对于周某的行为不捕不诉。
这起案件与80年代的“粪坑案”一样,都属于正当防卫,不捕不诉的典型案例,同时这两起案例也很好的向我们解释了《刑法》中关于被侵害人进行正当防卫的相关界定。
《刑法》也让我们明确了:当受害人的人身安全遭受到了严重威胁时,可以进行不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在这个过程中,造成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不需要担责。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被害人与行为人在进行对抗时,往往会存在防卫行为是否存在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防卫过当,在司法实践中,防卫是否过当一直都是比较难以掌控的。
以往也有不少明明看似正当防卫的行为,最后却被判为了防卫过当的案例,受害者最终承受双重打击,令人惋惜的结局。
那么,法律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定义又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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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对于正当防卫的定义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有五个:
1、有不法侵害发生,以其侵害行为已构成犯罪为条件。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只有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
3、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4、正当防卫必须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5、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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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了七起涉正当防卫典型的案例,其中有一起叫做“陈月浮正当防卫案”,就属于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案例。
案情回顾:
2009年1月25日2时许,被害人陈某酒后来到被告人陈月浮家,用随身携带的一把菜刀敲击陈月浮家铁门,叫陈月浮出来打架。陈月浮的妻子下楼,佯称陈月浮不在家。
陈某继续敲击铁门,陈月浮便下楼打开铁门,陈某遂用菜刀砍中陈月浮脸部,致陈月浮轻伤。陈某再次砍向陈月浮时,被陈月浮挡开,菜刀掉在地上,陈月浮上前拳击陈某某的胸部等部位,二人在地上扭打。
后陈某因钝性物体作用胸部致心包、心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事后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
陈某无缘无故持刀上门砍伤陈月浮,属于使用致命性凶器实施的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应当认定为“行凶”,对此陈月浮可以实行特殊防卫。
陈月浮为了使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陈某死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四、注意!并不是所有的反抗都属于“正当防卫”,这种情况反抗致对方死亡,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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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是不是在现实生活中只要我们受到不法侵害,都能与对方拼个鱼死网破呢?
提醒大家注意!在法律上,与“正当防卫”相对应的一个词叫做“防卫过当”,这种防卫行为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农妇被强奸中途踢中男子的睾丸,男子顿时失去了战斗力,农妇趁机把男子反杀,最终涉嫌“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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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廖某与丈夫的婚姻不和,随后遇到了黄某,黄某称可以带她出外打工,却没想到黄某把她带到一处偏僻的村子里一户人家落脚准备过夜,她偷听到黄某与那户人家争吵,随后带廖某离开。
原来是价格谈不拢,廖某意识到黄某是人贩子,她因为人生地不熟而不敢声张,准备寻找机会逃跑,但没想到黄某和她走到一出玉米地时要求与她发生性关系,她不从而被黄某按倒玉米地上。
廖某假装顺从,说要和黄某玩点刺激的,黄某听了信以为真,没想到这女人比自己还浪,于是把廖某放开,廖某一个翻身把她压在身下,开始解他裤腰带,顺手就把裤腰带套在黄某脖子上,黄某问她要干嘛?廖某说这样好玩!
黄某不知是计随了她去,哪知道廖某趁机把裤腰带一勒,黄某意识上当,奋起反抗,狠狠地把廖某再次压在身下。
廖某一着急,双脚乱蹬直接踢中了黄某的睾丸,黄某受此重创顿时失去了战斗力,捂着裤档蜷缩着倒在地上痛叫,而从地上起来的廖某完全可以逃跑,这时的黄某再也没有能力去管她,但廖某的行为却很意外,她非但没有跑,还一把捉住了缠在黄某脖子上的裤腰带,整个人压到了黄某的身上开始用力勒紧,黄某拼命挣扎却无法挣脱廖某的压制,双脚乱蹬了一会再也没有动静了,直接就咽了气。
廖某发现自己杀了人,连夜逃往了南方,隐姓埋名打工四年,惶惶不可终日,最后再度回到了老家,最终被捉拿归案。
当时廖某向警方供述,她因为害怕黄某会起来继续对自己施暴,所以把他给杀了,最终廖因“防卫过当致人死亡”入了刑,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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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对于这样的判决,很多人会存在疑问,廖某就是担心黄某对其继续进行不法侵害,也就是廖某认为黄某对自己的潜在危险并没有解除,因此其行为应当还是属于正当防卫。
但是事实却是黄某双手捂住下体,蜷缩身子只顾痛呤,根本无力再对廖某进行侵犯,这时黄某对廖某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终止,廖某完全是可以从容离开,但廖某却趁机勒黄某的脖颈,直至其死亡,很显然这是超出了防卫的法律限度。
因此最终法院认定廖某的行为是属于防卫过当,最终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将负刑事责任,居于黄某存在重大过错,廖某将会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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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王某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廖某却属于防卫过当,当黄某被踢中睾丸倒地,不法侵害就已经停止了,而且宋某在不断痛呤,根本无力再对廖某造成任何威胁,但是廖某却继续把黄某勒死,这种行为已经算是故意伤害了,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如果对方已经停止了侵害,或是已经丧失了不法侵害的能力,甚至已经开始向你求饶了,但你还是把对方杀死,那就不属于正当防卫了,就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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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会冤枉每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任何坏人,它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无论在哪里,我们时刻都要提高警惕,增强自己的安全意识,避免意外的到来。
标签: 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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