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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市禁燃禁放规定 肥城禁止燃放烟花通知

来源: 最后更新:22-12-29 02:13:16

导读: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推动文明城市建设,肥城市政府决定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措施。

  肥城市禁燃禁放规定:

  一、城区东至潮汶路、南至泰肥一级公路、西至孙牛路、北至泰肥铁路线合围区域内,以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经济开发区、化工产业园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放区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高速公路、立交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存储场所;

  (五)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重要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场所)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区;

  (六)变电站、高压线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七)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福利院等;

  (八)风景区、山林、绿地、公园、苗圃等;

  (九)银行、停车场(库)、商场、影(剧)院、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十)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凉)台及在建建筑物施工现场。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根据需要可以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二、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期间以及中考、期间,全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三、在本市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路线运输。途经禁放区以内道路的,运输烟花爆竹车辆不得停留。

标签: 烟花爆竹  场所  单位  肥城市  焰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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