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2-17 09:41:23
为保障全市防疫药品市场供应稳定,满足群众疫情期间购药需求,开封市市场监管局就有关事项向全市药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公告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药品渠道合法、质量可靠,依法合规经营,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供应秩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多种措施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
二、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核定经营成本,不得在经营成本没有明显增加的情况下提高连花清瘟、抗病毒口服液、感冒灵、抗原检测试剂盒等药品、医疗器械的销售价格。
三、切实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应当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药品零售企业要切实发挥药学服务职能,指导顾客合理用药,避免顾客不合理囤货,回归药品本质属性;同时可参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等官方发布的药品信息,向顾客推荐可替代的非处方药。
六、全市药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如有上述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经营者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渠道购进药品或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从重处罚;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
欢迎广大群众进行监督,发现药品经营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反映或者登录全国12315平台网站、小程序、公众号进行举报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疫情期间药品市场监管,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密切关注群众反映问题,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商品的监管,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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