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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公告(邓州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公告文件)

来源: 最后更新:22-11-24 12:15:35

导读:邓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邓州市省道240线孙韩营至刁河店段公路改建工程等项目的土地征收公告,详见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现将实施邓州市省道240线孙韩营至刁河店段公路改建工程、邓州市省道334刘集镇荒坡至孟楼镇新庄段公路改建工程、邓州市县道040线蒋庄至王良店段公路新建工程项目,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邓州市省道240线孙韩营至刁河店段公路改建工程、邓州市省道334刘集镇荒坡至孟楼镇新庄段公路改建工程、邓州市县道040线蒋庄至王良店段公路新建工程项目。

  二、征收土地目的、范围及现状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该项目用地分别位于邓州市城镇规划区外,拟征收邓州市都司镇陈园村,构林镇官刘村、杨冢村,高集镇后李村、吕堂村、萝卜张营村、杨营村、杨庄村、寨上村、胡铁村,古城街道办事处三里桥社区,龙堰乡刁河店村,裴营乡房营村、许营村、玉皇村,湍河街道办事处槐树社区、十里铺社区、湍南社区,文渠镇段营村、蒋庄村、肖店村,陶营镇上岗村、王良村集体土地;共计55.3788公顷。

  三、被征地村组土地面积及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执行。

  (二)社保费用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执行,标准为64.2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属物补偿费标准,依据《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邓政〔2017〕3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依据《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邓政〔2017〕3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标准:1.8万元/公顷。

  四、安置途径

  采取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以及就业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送达《征地告知书》并现场调查确认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属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登记时间:2022年11月10日-2022年12月10日,复核时间:2022年12月25日。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对本公告有异议,可在60日内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复议视为放弃。

  特此公告。

标签: 邓州市  附属物  省道  公路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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