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1-21 08:01:07
11月20日,浙江金华永康市“一女子在公共厕所被殴打”事件中,被打女子通过短视频平台发声称,事发时没有衣着暴露,事发前不认识涉事男子,希望网友口下留情。此前,网传永康市“一女子在公共厕所被殴打”,网传图片显示,该女子被打前面容姣好,被打后,脸部已明显浮肿,且有多处伤,因治疗一头长发也已被剪掉。
11月20日,永康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2022年10月30日16时46分许,永康市公安局接到报警称,象珠镇三井头村某公厕内,一女子被人殴打。当日18时许,民警将犯罪嫌疑人俞某(男,19岁)抓获归案,并于次日依法对俞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11月14日,犯罪嫌疑人俞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经初步伤势鉴定,被害女子徐某所受伤势为轻伤二级以上。伤势最终鉴定结论将待被害人伤情稳定后依法作出。
受害人早前照片
针对此事,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作出解读,根据目前初步伤势鉴定结果,被害女子徐某所受伤势为轻伤二级以上,按照法律规定,犯故意伤害罪构成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具体的量刑还要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还有被告人是否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或者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谅解以及伤情最终鉴定结果等各方面综合的因素来认定。
受害人已经达到轻伤二级的损伤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表示,在本案中,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是故意伤害,按照警方初步的调查,受害人已经达到轻伤二级的损伤,这个损失程度已经是涉嫌刑事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在《人体损害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中,轻伤指的是使人体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体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轻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伤二级的损害程度要低于轻伤一级。
目前,警方通报中初步的鉴定现在是轻伤二级,但这是初步结论,后面可能会随着被害人身体其他部位的受伤重程度而有变化,伤情可能会有所加重,鉴定结论也可能会随之有所变更。
警方通报
在本案中,受害人受伤的部位比较多,就需要对受伤的器官多部位进行界定,也可能是面部受伤鉴定为轻伤二级,但身体其他部位的鉴定会达到不同的级别,这样,鉴定的结果便会更重一些。按照目前的刑法规定而言,犯故意伤害罪构成轻伤以上级别的应该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的量刑还是要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还有被告人比如说是否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或者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谅解以及伤情最终鉴定结果等各方面综合的因素来认定,但是嫌疑人目前的刑期应该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最终鉴定为重伤以上的话,嫌疑人的刑期应该是3到10年。在赔偿方面,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和精神抚慰金等,都应当要求嫌疑人赔偿。在嫌疑人赔偿到位的情况下,可能会对量刑有一定影响。但具体,还要看受害者这边的态度。
潇湘晨报记者武华康
延伸阅读
对话公厕被殴打女子:无故被打20多分钟,牙都被打坏五六颗
封面新闻记者 张奕丹
11月20日,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局就“女子在公共厕所被殴打”一事发布警情通报,10月30日事发后,该局接到女子被殴打的报警,当日抓获犯罪嫌疑人俞某。经初步伤情鉴定,被害女子徐某伤势为轻伤二级以上,俞某已被批准逮捕。
同日,被殴打女子徐女士告诉封面新闻记者,被殴打后,她头部多处骨折,眼睛充血,面部、手部多处被撕咬留下伤疤,牙齿也被打坏五六颗。目前她已出院,但还需要漫长的恢复,后续需要进行整容和整牙。
当事女子:
“无故被殴打20多分钟
牙都被打坏五六颗”
徐女士介绍,她的父母在永康市象珠镇三井头村经营一家小店,他们并非本村人,来这里四五年了,最近一段时间她也回来帮忙看店。10月30日下午,她走出三井头村的村内公共厕所时,一男子突然从女厕隔间闯出,捂住她的嘴巴,用砖块攻击她的头部,“我都还没反应过来,就已经被撂在地上了”。
徐女士表示,她在公厕内被俞某无故殴打20多分钟,对方用砖块击打其头部,还用嘴撕咬她的面部和手,导致她眼睛充血,鼻骨、眼眶骨折,手上、脸上多处被咬伤,“主要是头上,现在眼睛还不能完全睁开,右眼眼皮缝针了,牙齿被打坏五六颗,包括两颗门牙,手上全都是伤口结的痂”。
徐女士提供的出院记录显示,她右眼眼眶骨折,双眼眼挫伤,创伤性牙齿脱落、创伤性牙折断、创伤性牙破损、两侧上颌骨骨折、左侧鼻骨骨折等。
现状:
受害人不认识打人者
村民称打人者家庭条件不好
“我很努力去挣扎、反击,但是力气太小了。”徐女士表示,厕所外有围墙,她不断呼救,往外爬,最终被广场上的一对夫妻听到,“他(打人者)听到那对夫妻的声音就跑掉了”。
徐女士也表示,那对夫妻看到她后,立刻报警并拨打了120。前段时间她已从永康市的一家医院出院,但还要去其他医院接受进一步的治疗。徐女士表示,目前已经花费1万多元的治疗费用,后续还要整容、整牙,需要高昂的费用。
她表示,此前她并不认识打人者俞某,只是偶尔看到他来小店说要取快递,她至今不知道俞某为何要殴打她。事发后,俞某家人曾送来2万元治疗费。
11月20日,三井头村一位村民介绍,打人者俞某是本村人,家里经济条件不是很好。
11月20日,永康警方通报称,10月30日16时46分许,永康市公安局接到报警称,象珠镇三井头村某公厕内,一女子被人殴打。接警后,象珠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处置。当日18时许,民警将犯罪嫌疑人俞某(男,19岁)抓获归案,并于次日依法对俞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11月14日,犯罪嫌疑人俞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经初步伤势鉴定,被害女子徐某所受伤势为轻伤二级以上。伤势最终鉴定结论将待被害人伤情稳定后依法作出。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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