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1-07 05:27:09
通辽市新冠肺炎疫情管控通告11月6日
疫情跨区域传播风险依然存在,防控工作丝毫不能放松,为进一步精准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来(返)通人员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实施3天2检(即落地进行第1次核酸检测,第2次核酸检测应在入通后24-72小时内完成)。
二、有呼和浩特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居史的来(返)通人员,要主动向所在地的社区(嘎查村)、单位或入住宾馆酒店报备,自抵通后第一天开始计算,执行“7+3”管控措施(即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在第1,2,3,4,7,10天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阴性后方可有序流动。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聚餐、不外出堂食、不前往超市和商场等人群密集公共场所。
三、对治愈出院和隔离期满来(返)通人员,要主动向所在地的社区(嘎查村)、单位或入住宾馆酒店报备,自抵通后第一天开始计算,执行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和3天居家健康监测管控措施,并在第7,10天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落实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四、10月31日以来,有包头市、巴彦淖尔市五原县,辽宁省锦州市、丹东市、营口市鲅鱼圈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绥化市、黑河市,河南省郑州市,江苏省南京市,湖北省武汉市,山西省大同市,陕西省西安市,甘肃省兰州市,四川省绵阳市,广东省广州市,青海省西宁市有社会面病例或阳性感染者县区旅居史的来(返)通人员,要主动向所在地的社区(嘎查村)、单位或入住宾馆酒店报备,自抵通后第一天开始计算,执行 7 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管控措施。在第1,2,3,4,7天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超过7天的,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阴性后方可有序流动。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落实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五、有鄂尔多斯市,河北省秦皇岛市、沧州市旅居史的来(返)通人员,要主动向所在地的社区(嘎查村)、单位或入住宾馆酒店报备,自抵通后第一天开始计算,执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的管控措施,在第1,2,3,4,7天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超过7天的,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阴性后方可有序流动。健康监测期间,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聚餐、不外出堂食、不前往超市和商场等人群密集公共场所。
六、所有市域外来(返)通人员,抵通前24小时向所在(目的地)社区(嘎查村)、单位或入住宾馆酒店报备。
1.对7天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执行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管控措施,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2,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管控期限自离开风险区域算起。
2.对7天内有中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执行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管控措施,在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4和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管控期限自离开风险区域算起。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落实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七、与新冠肺炎阳性感染者行程轨迹有重合人员,请立即向所在社区(嘎查村)、单位或入住宾馆酒店、疾控中心报备,配合落实相应管控措施。
八、对陆路、航空口岸接触进口冷链、非冷链物品、环境的高风险岗位人员,以及集中隔离场所、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等的高风险岗位的来(返)通人员,须满足脱离工作岗位7天以上且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提前3天向目的地社区(嘎查村)、单位或入住宾馆酒店报备,抵达后非必要不外出、不聚集。脱离工作岗位不足7天的高风险岗位来(返)通人员,一律执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不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执行集中隔离)补齐至7天,在第1,4和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九、对从境外返回且在第一入境点解除7天集中隔离后的来(返)通人员,须提前向目的地社区(嘎查村)报备,实施闭环转运和3天居家健康监测的管控措施,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不外出,如就医等特殊情况必需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十、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觉味觉减退或丧失、腹泻等不适症状,应立即就近前往发热门诊接受健康排查,主动告知旅行史、接触史,就医过程要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发热病人、健康码“红码”“黄码”等人员要履行个人防护责任,主动配合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在未排除感染风险前不出行、不流动、不聚集。
十一、请广大市民如非必要,近期不要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如必须前往,应提前向居住地社区(嘎查村)、工作单位报备,并做好个人防护,准确记录好自己的活动轨迹。离通人员要遵守目的地疫情防控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因私在离通返回后需主动向所在单位和社区(嘎查村)进行“双报备”,并按要求开展核酸检测,配合落实相应管控措施。所有市域外返通的公职人员严格执行“三天两检”的管控政策(即落地进行第1次核酸检测,第2次核酸检测应在入通后24-72小时内完成),一般两次检测结果阴性后方可返回工作岗位,期间不外出、不聚集,可采取居家办公的方式(因工作需要的人员除外)。
十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发挥“哨点”作用,强化首诊负责制和有症状人员闭环管理,严格落实发热门诊患者核酸检测和留观要求,规范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和诊疗流程,严防疫情在医疗机构内传播。全市个体诊所、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首诊医生负责制,不得常规诊治具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患者,发现具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患者时,要及时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尽快通过120救护车闭环转诊至发热门诊。对擅自诊治具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患者的诊所,一经发现立即关停,对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责。
十三、全市各类药店销售“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四类药品要严格落实实名登记报告制度。
十四、全市各类场所应严格落实体温检测、登记“一通码”、健康码和行程卡查验、规范佩戴口罩等防控措施,做好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测,加强环境清洁消毒,全面排查管控疫情风险。提供住宿服务场所要及时向属地社区通报来自疫情城市的来(返)通住宿旅客相关信息。
十五、疫情尚未结束,请广大市民继续加强个人防护,进出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要全程规范佩戴口罩,减少在密闭场所活动的频次及停留时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进入场所人员佩戴口罩等管理工作,在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提示,安排专人督促提醒。要注意食品安全,选择安全放心原料,生熟要分开,海产品要烧熟煮透,避免生食,减少疾病传染的可能性。非必要不聚餐、不聚会,用餐时不拼桌、不串桌,使用公筷公勺,最大限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十六、疫情防控人人有责。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请没有接种疫苗的适龄人群、没有完成全程接种的人群、满六个月需要接种加强针的人群,尽快到辖区新冠疫苗接种点进行接种,共同构建抗击新冠病毒的免疫屏障。
十七、要积极配合流调工作,如实反映相关情况,准确提供各类信息。对故意隐瞒行程轨迹、未如实报告相关情况的行为,因瞒报、虚报或未按规定落实防控措施,引发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风险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追责和处罚,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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