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5:38:50
江苏医保局转发国家医保局《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对医保断缴问题规定如下。
➤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
《通知》明确,办理转移接续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转入地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
➤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
对《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各统筹地区规定执行,原则上待遇享受等待期由不超过6个月降低为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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