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29 03:15:21
申请特困程序
(一)提出申请。
以个人为单位,确定该人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特困时,申请人只需提供“一证两书”,即身份证(户口簿)、财产核查授权书、申请书,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
(二)受理申请。
乡镇(街道) 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备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各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三)入户调查。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和家庭人员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调查,同时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核对机构,对特困申请人家庭及其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特困申请,乡镇(街道) 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街道) 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四)乡镇审核。
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在村(居) 委会设置的村(居) 务公开栏公示:申请人姓名、地址、家庭人口,入户调查情况,审核结果,拟保障人数和保障类别。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街道) 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街道) 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五)资料审查。
县民政局部门全面审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
(六)入户抽查。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备案特困申请,以及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特困申请应入户调查。
(七)县级审核确认。
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从确认同意之日下月起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不符合条件、不予确认同意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审核确认后,通过乡镇(街道) 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八)打卡直发。对符合特困条件的对象实行社会化发放,由银行打卡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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