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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县关于场所码推广使用奖惩举报的公告

来源: 最后更新:22-10-29 03:45:38

导读:东平县在全县范围内对不按规定使用“场所码”实行有奖举报。举报人对其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举报信息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关于“场所码”推广使用奖惩举报的公告

  近期,国内疫情呈现多点散发、局部暴发态势,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科学、精准、快速追溯排查重点人员,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为早发现、早处置、快流调和精准防控提供有力有效保障。东平县委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对不按规定使用“场所码”实行有奖举报。

  一、奖惩举报范围:

  以下场所都必须在入口明显位置张贴“场所码”并督促扫码、验码。“场所码”不得张贴在场所内部或桌子等位置,必须张贴在入口醒目处,二维码图像朝外,在场所关闭时仍可显示。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单位,对不在本单位工作区域工作的外来人员必须扫码查验。

  (二)社区(村)、居民小区,不在本社区(村)居住的外来人员必须扫码查验。

  (三)政务服务大厅、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养老服务机构、商务楼宇、公园景区、文化体育等各类公共场所,所有进入人员进必须扫码查验。

  (四)餐饮饭店、市场商超、宾馆酒店、休闲娱乐、乡村民宿等各类经营场所,所有进入人员必须扫码查验。

  (五)会议培训、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团队旅游等各类聚集性活动,所有参加人员必须扫码查验。

  (六)公交、出租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所有司乘人员必须扫码查验。

  (七)企业、建筑工地、加油站、物流快递等生产、加工、运输、存储等场所,所有进入人员必须扫码查验。

  (八)面积较大的公共场所要分楼层和经营区域设立专用“场所码”,所有进入人员必须扫码查验。

  (九)商业综合体内的餐馆、影院、游乐场等封闭场所应单独设立“场所码”,所有人员在进入时必须再次扫码验码。

  (十)所有门店、商铺以及以上没有列举到的其他公共场所,均应按照“逢进必扫、逢扫必验”原则,对进入人员严格落实扫码查验措施。

  二、奖惩举报标准:

  东平县范围内各类应张贴“场所码”而不张贴、虽张贴但未执行“场所码”扫码验码规定的,经查证属实后,给予实名举报人200元/次奖励。

  对公共场所在扫“场所码”、查验行程卡、健康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中,发现重点地区来人、健康码红码或黄码、行程码有疫情地区旅居史人员,第一时间上报,经检查确认为风险人员的,每确认1例奖励发现报告人1万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未张贴和使用“场所码”或者未落实扫码查验要求的单位或机构,由所在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公开通报,进行约谈提醒,并由执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奖惩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拨打县委疫情防控指挥部电话(0538--2821433)进行举报。为了便于调查和实施奖励,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场所的名称、进入时间、视频举报证明材料以及本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举报线索由举报人负责以视频方式固定证据,视频要求画质清晰、音质清楚、能反映出违法行为的全要素,录制时间控制在1分钟以内。

  四、奖惩举报责任:

  1、举报人对其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举报信息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串通他人。

  2、经县委疫情防控指挥部核实后,符合奖励标准的,兑现奖励。匿名举报视为放弃奖励。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负有督导检查管理工作职责的;检举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举报的线索已经被疫情防控部门掌握或正在查处的;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或法律法规禁止的手段获取违规行为证据的。

  五、有关要求:

  1、多个举报人分别在同一时间节点举报同一对象的,只奖励首位举报人。

  2、县委疫情防控指挥部对举报人信息负有严格保密义务,私自泄漏举报人信息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3、本公告相关规定有效期为2022年10月19日至10月31日。

  4、本公告由东平县委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东平县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10月19日

标签: 举报人  指挥部  疫情  场所  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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