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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规定超三月租金需存入监管账户 南京租房监管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5:25:54

导读:承租人向住房租赁机构支付租金周期超过三个月的,住房租赁机构应将收取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同时缴纳与经营规模匹配的风险保证金,详见正文。

  2020年12月12日,由江苏南京市房产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 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南京营管部、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市委网信办联合印发了,其中规定:

  

  1.住房租赁机构应在经营场所、房源发布平台、租赁合同中明示专户信息和租金收付方式。

  2.承租人向住房租赁机构支付租金周期超过三个月的,住房租赁机构应将收取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同时缴纳与经营规模匹配的风险保证金;承租人向住房租赁机构支付租金周期在三个月以内的,由承租人自主决定租金和押金是否存入监管账户管理。

标签: 租金  住房  机构  监管局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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