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时期:
怀孕准备 怀孕 分娩 宝宝0-1岁 宝宝1-3岁 宝宝3-6岁

重庆违章新规哪些违章行为会被拘留(重庆违章几次会被拦下来)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4:54:08

导读:重庆市最新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4月20日开始实行。

  2021年4月20日,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开始实行,此项新基准4月20日开始实行。

  根据最新量裁基准,以下违章行为会被拘留:

  第三十二条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处罚:

  (三)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四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扣留的机动车为摩托车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二)扣留的机动车为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后驾驶机动车的,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处罚:

  (一)所驾驶的机动车为摩托车的,处五百元罚款,可以并处三日以下拘留;

  (二)所驾驶的机动车为摩托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负有责任的,处一千元罚款,可以并处七日以下拘留;

  (三)所驾驶的机动车为摩托车,发生伤人或者死亡事故且负有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二日以下拘留;

  (四)所驾驶的机动车为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五)所驾驶的机动车为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负有责任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六)所驾驶的机动车为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发生伤人或者死亡事故且负有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处罚:

  (一)所驾驶的机动车为摩托车的,处三百元罚款,可以并处三日以下拘留;

  (二)所驾驶的机动车为摩托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负有责任的,处五百元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三)所驾驶的机动车为摩托车,发生伤人或者死亡事故且负有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七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十日以下拘留;

  (四)所驾驶的机动车为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处七百元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五)所驾驶的机动车为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负有责任的,处一千元罚款,并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六)所驾驶的机动车为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发生伤人或者死亡事故且负有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并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七条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处罚,需要同时作出其他处罚决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裁量基准的规定执行:

  (一)事故属于驾驶机动车造成的财产损失事故的,处一千元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事故属于驾驶机动车造成的伤人事故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事故属于驾驶机动车造成的死亡事故的,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违法行为人积极赔偿,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免予行政拘留处罚。

  第三十八条  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处罚:

  (一)事故属于财产损失事故的,处一千元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事故属于伤人事故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事故属于死亡事故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九条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处罚:

  (一)驾驶人驾驶非机动车的,处五百元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因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导致交通事故或者引发交通阻塞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条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处罚:

  (一)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仅造成交通设施损害的,处一千元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财产损失事故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伤人或者死亡事故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一条  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处罚:

  (一)造成普通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不含城市快速路)交通阻塞距离在五百米以上未达二千米的或者造成财产损失在二千元以上未达五千元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造成普通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不含城市快速路)交通阻塞距离在二千米以上的或者造成财产损失在五千元以上未达一万元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三)造成城市快速路交通阻塞距离在五百米以上未达二千米的或者造成财产损失在一万元以上未达二万元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造成城市快速路交通阻塞距离在二千米以上的或者造成财产损失在二万元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标签: 机动车  拘留  五日  事故  十日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本文地址:http://www.jxyuer.com/news/jiaodian/30030.html

声明: 本站文章均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 如有异议 请与本站联系 联系邮箱:jxyuer#foxmail.com (请把#替换成@)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合作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 2022-2024 江西育儿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2023005727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