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25 08:56:18
石狮市防暑降温工作提示函
石狮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狮工劳监函字〔2022〕3号
全市各用人单位:
我市渐入高温季节,为保障职工在高温期间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和室内高温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和劳动保护的通知》(闽委办发明电〔2018〕76号)规定,执行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的规定: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时,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37℃以上、40℃以下时,在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
实施特殊人员保护,不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室外露天场所或33℃以上的室内场所工作。
三、按照《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3号)规定的计发方式和发放标准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其中:5月份按实际高温天数计发,发放标准为12元/天;6-9月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计发,发放标准为260元/月或12元/天。
四、合理规划和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确保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五、落实各项后勤保障服务,向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及必需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六、强化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基础防护知识。
七、加强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在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及时调整岗位,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八、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难以确定是否属于高温场所的,通过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商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是高温季节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的前提,让我们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完善工作措施,为确保职工身心健康、促进企业发展共同努力!
石狮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2年7月11日
高温津贴相关问答
1、什么是高温津贴?它的发放范围和条件是什么?
● 高温津贴是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岗位津贴。
福建省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每年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2、福建省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5月份: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
6-9月份:可按260元/月计发或,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
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3、高温津贴可以不发吗?
●高温津贴并不是可发可不发的“福利”。
若用人单位没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属于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依法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加付赔偿金。
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如发放绿豆汤、西瓜等防暑降温食品或相关药品。但用人单位不能以此来代替高温津贴,否则就是变相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上夜班可否领取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只取决于工作环境是否为室外、工作环境温度是多少,与白班和夜班没有关系。
5、用人单位不发高温津贴,劳动者如何维权?
劳动者要保留考勤表、天气预报等能够证明自己工作时环境已达到发放高温补贴标准的有效证据。
目前,福建省劳动者可通过举报投诉窗口、12333电话、12345平台等渠道进行咨询和反映诉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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