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4:24:59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于2021年1月15日前在禁限放区域(禁放区域是:重庆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和北碚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的城市建成区)的物业管理区域配合相关部门切实推进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工作,重点做到“社区有专栏、小区有标语”。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街道、社区将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宣传纳入基层社区治理和网格化管理范畴,张贴宣传海报、悬挂宣传横幅。
精致燃放规定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
(一)重庆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
(二)北碚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万盛经开区的城市建成区。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其他区县(自治县)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二、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机场、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由有关管理责任单位在上述区域或者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严格管理。
三、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种类要求的烟花爆竹。
五、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在本市燃放区允许经营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火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六、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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