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22 08:54:14
为全面防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在东营区传播扩散,切实保障辖区居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针对即将来临的大规模返程返岗、复工复产,根据省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规定和加强疫情防控的系列部署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东营区流动人口管理公告如下:
1.凡2020年1月以来,到东营区的外地流动人口,要主动向辖区派出所申报登记,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2.凡将房屋出租给非东营区籍人员的出租房主、房屋中介和招录、聘用非东营区籍人员的用工单位,都要及时向辖区派出所申报登记;若发现疑似感染疫情的人员,应同时向辖区派出所、所在镇街和当地卫健防疫部门报告。
3.凡流动人口本人未主动向辖区派出所申报登记的,出租房主、房屋中介、用工单位知情不报、瞒报、隐报的,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租赁房屋管理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4.凡居住在我区的流动人口,要严格遵守我区当前疫情防控有关要求,主动配合卫健防疫机构进行居家隔离、集中隔离、医学隔离。凡不如实申报、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5.广大居民群众发现有人员来自疫区或与疫区人员、疑似人员以及确诊人员有密切接触,又未按要求申报登记的,请及时拨打110。
流动人口有以下情形的,将依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作出处罚:
1.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2.房屋出租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终止居住情况的,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依据《暂行条例》第十八、十九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使用骗领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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