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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应急管理局十项硬措施助力工矿商贸等企业复工复产

来源: 最后更新:22-10-22 01:14:32

导读:为全力服务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近日,泰安市应急管理局制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危化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监管十项措施》。

  泰安市应急管理局十项硬措施助力工矿商贸等企业复工复产

  为全力服务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近日,泰安市应急管理局制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危化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监管十项措施》。

  一、实行行政审批“承诺容缺受理”。

  疫情防控期间,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等相关业务,实行“承诺容缺受理”制度。即先将规定的申请材料通过登陆“山东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提报,非关键性材料不齐全的,由申请企业主要负责人出具延期补充材料的承诺书并签字,一并进行网上提报后先行予以受理审批,待疫情结束后,再补齐相关材料。企业申请办理安全标准化手续的,电话咨询市应急局相关业务科室,一律简化办理流程,实行“不见面办理”。

  二、行政许可暂缓现场审查。

  疫情防控期间,非煤矿山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带储存设施的经营、使用)许可证,企业已委托有资质的评价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结论的,暂缓组织现场审查。疫情结束后,由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对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复验。

  三、推行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线上评审”。

  疫情防控期间,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等高危工矿商贸企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实行“函审”和“线上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即由负责组织评审的应急管理部门将有关安全预评价、设计文本和图纸以电子文档形式先行发给评审专家进行“函审”,然后择日联系安全评价单位、设计专篇编制单位、建设项目单位和评审专家,通过微信视频连线到一起,面对面视频交流,通过深入沟通和充分论证,由应急管理部门出具评审意见,实施“不见面评审”。

  四、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模式。

  依托省应急厅安全生产信息平台,督促复工复产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工贸企业自查隐患上报。依托危险化学品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辨别与承诺、重点岗位人员操作、劳动纪律、危化品装卸作业、重大危险源管控等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市、县应急部门按照分级监管的原则进行网上巡查,发现未开展隐患自查、自查流于形式的,按照监管权限,由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相应处置;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由市应急局派出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置。

  五、强化属地监管责任落实。

  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强化落实监管责任,指导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徂汶景区应急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认真落实属地及所属监管责任,充分发挥地域和直属优势,加大辖区内及所属企业安全风险辨识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重点作业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堵塞安全管理漏洞,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同时,指导企业制定完善疫情防控期间的专项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有效应对各类安全生产突发事故。

  六、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双报告”制度。

  从现在起至疫情结束,全市正常生产经营的工矿商贸企业每天向属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情况,有事如实报,无事报平安。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汇总相关情况后每日15时前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七、相关证照有效期限合理顺延。

  安全生产责任险、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等相关证照在疫情防控期间有效期限到期的,继续有效,一律顺延至疫情结束后办理相关手续。

  八、实施适度行政处罚。

  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危化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表述为“可处、可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说服教育和督促整改为主,不再实施行政处罚。对法律法规明确表述为“处、并处”但未造成危害后果和较大影响的违法行为,原则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下限实施行政处罚。

  九、建立“贴心服务、特事特办”制度。

  疫情防控期间,对有急、难需求的复工企业和相关员工,可由企业直接向属地县级应急管理局提出,由县级应急管理局视情上门服务协调解决。县级应急管理局难以解决的疑难问题报请市应急管理局予以协调解决。

  十、指导企业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指导复工复产企业主动配合属地党委政府,严格履行疫情防控主体管理责任,切实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疫区返厂员工医学隔离观察等工作。对发现存在疫情防控隐患的,坚决做到先行隔离防止扩散并及时报告,确保不发生问题。

  上述措施自2020年2月17日起实施,止于疫情防控结束。

标签: 疫情  防控  企业  安全生产  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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