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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食品加工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来源: 最后更新:22-10-22 01:10:49

导读: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已进入关键时期,为夺取疫情防控攻坚战的全面胜利,扎实做好疫情期间食品加工店(面食加工店、肉制品加工店等)防控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对食品加工店疫情防控工作作出以下指引。

泰安食品加工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已进入关键时期,为夺取疫情防控攻坚战的全面胜利,扎实做好疫情期间食品加工店(面食加工店、肉制品加工店等)防控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对食品加工店疫情防控工作作出以下指引:

  1、食品加工经营者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经营资质,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

  2、食品加工经营者是食品安全和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食品加工经营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经营场所具备疫情防控必备的红外测温仪、口罩、消毒液等防控用品,公示营业时间,指导消费者到店测温、扫码“泰安通”。

  3、从业人员上班必须全程佩戴口罩,每天上午、下午两次测体温无异常后方可上岗,要进行洗手、消毒,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应佩戴一次性手套并及时更换。

  4、要采取“关门售货”、“口述式购物”等方式,采购人员不得进入店内,挑选、称重、结账全部在店门口进行,提倡电子支付。

  5、每天开业前和结业后对经营场所进行全面清洁和消毒,保持清洁卫生,场地日消杀不少于3次,对易产生接触的重点部位应加大消杀频次。及时清理杂物,保证经营场所食品和物品分类分架、离墙隔地、标识清晰,消除虫害孳生和藏匿地,保证空气流通。

  6、现场制售食品应严格落实食品原料、辅料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原辅料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7、现场制售食品应严格按照生产工艺进行加工,生产加工过程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加工经营场所布局合理,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避免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和成品的交叉污染。

  8、严禁采购、使用未按规定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禽肉类及其他来源不明的食品原料,禁止采购、加工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9、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采用加盖或非敞开式容器盛放,设置隔离设施防止消费者直接接触,并安排专人进行食品分拣、包装等服务,停止提供食品试吃服务。

  10、发现疑似症状人员的,立即向所属乡镇(街道)社区报告,并协助做好隔离、送医等相关工作。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6日

标签: 防控  疫情  食品  食品加工  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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