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21 09:43:27
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明养犬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养犬管理工作,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泰安市养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我县养犬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县养犬实行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分区管理。养犬重点管理区范围为:县城中心城区及工业园区(济广高速公路以东、105国道以西、龙麻公路以南、大清河以北)。其余为一般管理区。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销售列入泰安市禁养品种名录的烈性犬。在一般管理区内,饲养列入泰安市禁养品种目录的烈性犬应当实行拴养或者圈养;在城镇居民生活区禁止饲养列入泰安市禁养品种目录的烈性犬。
二、养犬人必须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养犬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内,携犬到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的免疫单位接种狂犬疫苗,领取犬只免疫证:
(一)幼犬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
(二)已经免疫的犬只在免疫间隔期满前;
(三)其他犬只,自养犬人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在重点管理区内的犬只接种狂犬疫苗同时植入电子标识。
三、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取得犬只免疫证后十五日内,携犬到县公安局指定地点,办理养犬信息初始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犬牌,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需提交养犬人身份证件、联系方式,住(居)所相关材料,犬只免疫证;
(二)单位申请养犬登记的,需提交单位有效证件、联系方式,管养犬只人员的身份证件,单位养犬管理制度以及专门场所、安全设施材料,犬只免疫证。四、养犬登记证每年签注一次。养犬人继续养犬的,应当在登记有效期届满前十五日内,携犬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签注手续。未签注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养犬登记证。损毁、遗失养犬登记证、犬牌、电子标识、犬只免疫证的,在十五日内补办或补植。
五、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
(一)重点管理区内的犬只佩戴犬牌;
(二)使用不超过一点五米的牵引带牵领;
(三)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四)主动避让路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和儿童;
(五)携带清除犬粪的物品,即时清除犬粪;
(六)携犬乘坐电梯或者到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不得危及他人安全;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六、下列单位和场所,禁止饲养犬只和携犬进入:
(一)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政务便民服务场所、医疗机构、教育教学机构、金融机构;
(二)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影剧院、会展中心、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和公共体育场所;
(三)商场、超市、酒店、餐厅等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
(四)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域、烈士陵园;
(五)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车室;携犬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盲人携带导盲犬、残疾人携带扶助犬和病患者携带障疗辅助犬的,不受以上单位和场所限制。
七、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寄养、训练、展览、表演、比赛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遵守养犬行为规范,依法办理登记、免疫、检疫等有关手续。禁止在住宅楼内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寄养、展览、表演、比赛等经营活动。
八、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收容流浪犬、依法查处相关违法养犬行为等工作;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畜牧兽医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九、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文明养犬规约,督促养犬人依法、文明养犬。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养犬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
十一、自2020年7月1日起,对违反《泰安市养犬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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