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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总户数多少才可以供热

来源: 最后更新:22-10-21 08:41:28

导读:10月28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表决通过《泰安市供热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草案表决稿)。具体内容泰安本地宝小编已经给大家归纳了,快来看!

  问:泰安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总户数多少才可以供热?

  答:具备供热条件的新建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总户数5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

  问:如果没有达到50%呢?

  答:申请用热户数未达到总户数 50%的,在确保供热设施设备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供用热双方对供热温度、供热时间等达成协议后,供热企业可以供热。

  其他条例:

  1、市、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具备供热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优先使用集中供热。

  2、用户申请暂停供热的,应当在本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办理暂停供热手续。停止用热一般以一个采暖供热期为停用时间单位,停止用热后用户不得擅自恢复用热。

  3、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的,由供热企业关闭阀门。不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户改造并经供热企业验收合格后,暂停供热。

  4、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用户室内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30%;用户室内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50%;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4℃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100%。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测温要求后24小时内,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完成检测。

  5、供热公司需在采暖供热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投诉,供热企业应当在承诺时间内办结用户投诉

标签: 用户  企业  温度  采暖  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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