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21 07:32:45
办理失业登记后,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人员,需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就业登记表(个体经营、灵活就业人员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初审,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无误后,在“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中登记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并在相关栏内登记注明认定情况。
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须出示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2、户口本(含相关家庭成员的)原件(留存复印件);
3、《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1份。
“零就业家庭”人员,户籍不在一个户口本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及复印件1份;“单亲家庭”失业人员,还需提供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证明及复印件1份;“享受城镇低保”失业人员,还需提供申请人《低保证》及复印件1份;“残疾人员”还需提供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及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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