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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市严厉打击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

来源: 最后更新:22-10-21 05:45:25

导读:利用疫情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制售伪劣防护物资等扰乱社会、市场秩序的将依法予以打击。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全市广大群众要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严格履行社会责任,密切配合防疫部门落实各类管控措施,最大限度切断疫情传播途径。对以下拒不服从疫情防控管理措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予以打击: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规定、要求的;

   二、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和次密切接触者,必须主动报告,接受检疫、强制隔离和治疗。对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排查、隔离观察、流行病学调查,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

   三、宾馆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向所在社区、派出所报备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入住旅客信息的;

   四、企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向所在社区、行业主管部门报备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外来业务人员和物流工作人员的;

   五、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报备、检测,不分区储存、不实行专柜销售等致使疫情扩散的;

   六、“应检尽检”人员不如实如期配合检测的;

   七、拒不配合车站、医院、商场以及乡镇、社区、村居、小区、楼院设立的疫情防控检测点工作,存在对抗、辱骂、殴打、寻衅滋事、煽动闹事以及强行冲卡等行为的;

   八、以暴力、威胁、辱骂等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的;

   九、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伪劣防疫物资、医用器材,或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新型冠状病毒疫苗,非法经营、走私新型冠状病毒疫苗,以及利用网络散布涉新型冠状病毒疫苗虚假信息、实施诈骗或其他涉疫苗违法犯罪的;

   十、利用疫情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制售伪劣防护物资等扰乱社会、市场秩序的;

   十一、伪造、变造核酸检测证明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的;

   十二、编造虚假疫情、警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警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三、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活动、庙会灯会、联欢会等聚集活动的;

   十四、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五、诊所(药店)不按规范流程处置发热患者的。

   对有上述情形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共党员和公职人员依纪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公安机关鼓励社会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肥城市公安局

2021年8月3日

标签: 疫情  防控  冠状病毒  报备  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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