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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泰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来源: 最后更新:22-10-21 03:00:56

导读: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泰安城区:桃花源路暨G3高速公路以东,博阳路以西(含博阳路与碧霞大街交叉口向北延伸线至唐家庄村、刘家庄村、饲马峪村、沙家岭村、亓家滩村、王家庄行政村),环山路以南,高新区一天门大街以北;

  (二)徂徕山国家森林公园;

  (三)泰山景区管委会划定的泰山景区禁火区;

   以上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高架桥(路)、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存储场所;

  (五)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重要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场所)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区;

  (六)变电站、高压线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七)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福利院等;

  (八)风景区、山林、绿地、公园、苗圃、湿地等;

  (九)银行、停车场(库)、商场、影(剧)院、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十)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凉)台及在建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一)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前款所列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标签: 场所  烟花爆竹  泰山  景区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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