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20 11:00:06
关于全市药品零售企业恢复“四类药品”销售的通告
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结合疫情防控形势,经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研究决定,自4月19日起全市药品零售企业恢复“四类药品”销售,要求如下:
一、严格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
全市药品经营单位必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在入口处开一扇门、放一张桌、站一个人,严格落实测温、扫描“场所码”、查验“行程码”等措施,发现异常人员要立即报告属地疫情防控部门。从业人员要着装规范,工作服、帽干净整洁,佩戴口罩、手套等,场所定期消毒。要求顾客佩戴口罩,在结账区等人员易聚集区域划设“一米线”,防止人员聚集。
二、严格两项制度。
1、严格落实发热病人“早报告”制度。对发现的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接触史的人员或出现发热等可疑症状的患者,禁止向其销售药品并引导其到发热门诊就诊,并做好登记,2小时内向所属的镇街指挥部报告。
2、严格执行“四类药品”购药实名登记和信息报告制度。销售退烧药、止咳药、抗病毒药、抗菌素等“四类药品”(包括网络销售),严格使用“一店一码”四类药品登记程序进行实名登记,确保“四类药品”购销记录信息完整。所有四类药品销售情况按照所属镇街市场监管所的要求每天两次向镇街市场监管所报送。
三、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严格落实应检尽检。
所有从业人员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上岗,严格落实晨午检制度,发热或出现有乏力、干咳及胸闷等症状的员工不得上岗。按照规定检测周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核酸检测,人员变动及时通知所在镇街所。
四、加强药品质量管理。
所有药品确保购进渠道合法,质量安全,处方药凭处方销售。
全市药品零售企业须签订《药店疫情防控安全承诺书》后恢复四类药品销售,对不按要求落实疫情防控和药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单位,将采取公开曝光、行政处罚和停业整顿等措施从严处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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